法治常德|【法说金融】无罪的逻辑:索债型非法拘禁无罪判例解析( 十 )


张某认为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 辩称:
1、系栗海金提议去旅馆商量还钱的事 。
2、张某需要照顾孩子 , 晚上均不在旅馆 , 未限制栗海金人身自由 。
3、在2012年1月13日至2012年1月21日期间张某同栗海金一起去过公安局 , 警察告诉栗海金其是自由的 , 可以回家 , 但他自己不愿意回家 。
法院查明:2012年1月13日至2012年1月21日 , 张某为索要债务 , 在被害人栗海金家门口将栗海金堵住后 , 其与张某甲(系张某父亲)分别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沙河大街兴盛旅馆、新华街鑫隆旅馆、头道兴隆巷宝兴旅馆、新华街新盛旅馆及张家口市桥东区商务街广元旅社等地入住由栗海金选择的宾馆 , 并由栗海金支付相应费用 , 同进同出 。
外出就餐时亦由栗海金负责结账 。 栗海金通过打电话、找朋友帮忙等办法解决所欠债务问题 , 期间于2012年1月17日栗海金与张某、张某甲曾到公安机关解决栗海金与张某之间的债务纠纷 , 公安机关民警对双方进行了教育并告知双方依法解决债务问题 。
至2012年1月21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栗海金在张家口市桥东区商务街广元旅社被非法拘禁 , 后赶到现场后 , 发现在场人员为张某甲、张某乙(系张某长女)、栗海金 , 栗海金无体表外伤 , 没有被殴打迹象 。 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张某到达现场后 , 将四人带回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区分局花园街派出所 。
法院认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 ,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 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 , 主观要件为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故意 。
本案中张某及其父亲张某甲在跟随栗海金索要债务的过程中 , 依照现有证据查明从宾馆的入住 , 到餐饮地点均是由栗海金自由选择 , 张某无非法限制栗海金人身自由的行为 , 帮助张某一直跟随栗海金的张某甲在案发时系64岁且有病在身的老人 , 其行为及身体情况均不足以非法拘禁栗海金 。 且张某此跟随行为未对栗海金造成严重后果 。
从主观上张某自2012年1月13日至2012年1月21日跟随栗海金的目的是索要栗海金所欠其的借款 , 并无非法限制栗海金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 。
综上 , 本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证据不足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 张某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 本院予以采纳 。
裁判结果:张某无罪 。
判例评析:本案系典型的跟随式索债行为 , 俗称为“看牛” 。 行为人以索债为目的 , 全程与债务人同进同出、紧密跟随 。 诚然 , 这种行为会给债务人带来不便并产生厌烦心理 , 行为人也正是利用由此给债务人带来的压力求得债权实现 。
但是 , 这种跟随式索债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判例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得出了明确结论 。 主观方面 , 行为人是以索取债务为目的而紧紧跟随债务人 , 并没有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主观目的;客观方面 , 债务人出入宾馆、用餐等均由其自由选择 , 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 。 同时还需注意的一点是 , 帮助张某一直跟随的张某甲系有病在身的退休老人 , 客观上也缺乏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能力 。
【无罪案例精释】
六、廖某、简某非法拘禁案(案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3刑初227号 )
检察院指控:从2015年8月始 , 由被害人姚某担保 , 廖某陆续借给陈某人民币19.7万元 。 2015年9月24日9时许 , 廖某为追讨债务 , 伙同同案人谢某某等人将姚某强行从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百步蹬地段挟持至其位于邵阳市双清区城东乡百合村的家中 , 途中廖某等人对姚某实施了殴打 。
同日10时30分许 , 到达廖某家楼下时 , 简某(廖某之子)对姚某实施了推搡 。 在廖某授意下 , 简某起草并要求姚某照抄 , 向廖某出具了一份20万元的欠条 。 同日中午廖某、简某与姚某等人在双清区“矮子饭店”吃饭 , 并与陈某商谈还款事宜 。 饭后 , 廖某、简某等人继续挟持姚某指认陈某的住处 。 当日20时许 , 廖某再次将姚某带至其家中 , 由廖某、简某对其实施看守 。 当日21时许 , 姚某借解手之机逃脱 。 2016年7月13日 , 廖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 检察院认为 , 廖某、简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 提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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