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探索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浙江:探索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如何构建和完善与检察权运行新机制相适应的新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做到放权不放任,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6月24日,在浙江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暨浙江省检察院第四轮巡视动员部署会上,浙江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对全省检察干警说 。
据悉,随着捕诉一体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强,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迫切需要完善 。去年浙江省查处的37起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中,近一半与办案有关,主要表现在案件办理中接受他人请托或在履行检察职责中违纪违法,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财物,参与或组织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宴请,过问打听案情等 。“这些案件,都充分暴露出在检察权运行新机制下,检察官被‘围猎’的风险正在明显加大,迫切需要各级院主动探索和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贾宇指出 。
据贾宇介绍,长兴县检察院于今年3月在浙江省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实施监督的若干规定》,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到既坚持司法责任制改革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员额检察官的独立办案权,又考虑员额检察官对适用新的制度需要审核把关的实际需求,严格谨慎探索监督手段,较好实现了监督与放权并重 。实施以来,员额检察官共主动向部门负责人报告30余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提出量刑指导意见40余次;分类梳理盗窃、抢劫等19种常见罪名量刑情况,制定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表,承办人根据表格内量刑要素计算刑期,形成量刑建议表存档并随案移送法院,便于各方对办案的监督 。
“要明确细化职责权限特别是监督管理职权 。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权与办案权之间的边界不清晰,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操控案件、以权谋私的制度风险 。”贾宇要求,要适应形势变化,进一步细化、实化检察官权力清单,完善检察院领导干部权责清单和履职指引制度,合理界定各类办案主体和监督管理主体的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主办检察官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职责范围和方式 。领导干部要带头办案,严格规范问责 。
据了解,今年初,浙江省检察院加强对下级院司法办案的领导和监督,对5起有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了专项督察,相关责任人员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今年5月,浙江省检察院出台《浙江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建立了能进能出的员额管理机制 。
“既要严格问责依法依规退额,让检察官实实在在感受到压力,也要注重保护检察官合法权利,仔细区分办案质量责任与违法办案责任,防止出现不当追责给检察官办案和干部个人造成伤害,确保依法办案者不受追究,违法办案者必被问责 。”贾宇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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