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两部委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6月30日)发布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总台央视采访人员 王楠)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符樱】
【产业两部委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推荐阅读
- 央视|新疆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确诊病例将呈下降趋势
- 一代|英特尔&Mantisco“集训”万名AI战士,十一代酷睿及Xe显卡发布倒计时
- 报告|支付宝发布2020版《90后攒钱报告》 成都90后攒钱人数全国第五
- 青年|汕头华侨试验区探索以人工智能、5G赋能产业转型升级
- 大众报业·海报新闻|汽车产业捱寒冬 新能源汽车几家欢喜几家愁
- 中小|惠普联合北京大学发布《中国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创新指数》
- 华为|2020年中国顾客满意度指数发布华为海信等上榜
- 北京日报|如何救治患者?流调工作进展如何?新疆发布会最新通报
- 山东|权威发布丨行进平稳、稳中有升!山东省属企业2020年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发布
- 第23届上海国际电影节发布金爵奖官方入选影片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