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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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 , 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非常复杂 , 既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 , 也有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 , 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 , 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 , 借以达到逃避债务 , 损害债务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
最高院为解决这一难题 , 出台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引导司法实践 , 在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时确立“共债共签”和正确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 。
但是 , 如何认定“家庭生活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及如何分配举证 , 仍然是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 。 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 , 对前述问题进行分析 。
裁判要旨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夫妻共同债务”是指 , 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 , 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 。 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 从举证证明分配的角度看 , 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 , 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 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夫妻共同债务”是指 , 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除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 , 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 , 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 , 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 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 , 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 从举证证明的分配的角度看 , 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 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 , 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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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张子峰、王贞娴系夫妻关系 , 俩人于2004年10月1日结婚 , 于2015年5月12日经判决离婚 。
二、张子峰与王贞娴家庭消费水平较高 , 其中 , 张子峰每年信用卡消费约为98万元/年 , 王贞娴约为75万元/年 , 外加其他消费 , 家庭年消费额至少应在200万元以上 。
三、2014年11月19日 , 王贞娴以个人名义向谷云飞借款600万元 , 月利息2%;同日 , 谷云飞向王贞娴账户转款600万元 。 此后 , 王贞娴将600万中的580万元用于偿还除谷云飞外的其他债权人 , 剩余20万用于刷卡消费 。
四、之后 , 王贞娴未能如期向谷云飞还款 , 谷云飞以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至要求张子峰和王贞娴共同偿还该笔600万元的借款 。
五、本案经一审 , 二审 , 均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 由俩人共同偿还;最终 , 经高院再审改判:600万元中的20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 由俩人共同偿还 , 其余400万元为王贞娴的个人债务 , 由其个人偿还 。
裁判要点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 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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