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五 )


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 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从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证据以及查证的事实看 , 虽然涉案借款所针对的旧债无法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一一对应 , 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能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家庭财务主要由王贞娴操持 , 其对外举债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张子峰与王贞娴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的高额消费 。 因此 ,本院认为 , 在认定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 , 不宜简单地以举证分配原则作出认定 , 而是应当区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部分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部分 , 对于王贞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部分 , 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本案中 , 张子峰与王贞娴家庭在衣食住行、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等方面均维持着较高的消费水平 , 2013年和2014年张子峰信用卡平均消费记录约为98万元/年 , 王贞娴约为75万元/年 , 考虑到除信用卡消费之外还有其他开支 , 据此估计其家庭年消费额至少应在200万元以上 。 同时 , 除本案外 , 就张子峰与王贞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以王贞娴一人名义举债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还有两件 , 其中一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一件为王贞娴个人债务 , 均已进入执行程序 , 从执行清偿完毕的金额看 , 两人玉环两套、杭州一套房子均被拍卖执行 , 清偿债务5379723元(夫妻共同债务清偿4371847元、王贞娴个人债务清偿1007876元)也就是说 , 张子峰已以其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履行了300余万元的债务 。 因此 , 本院认为在认定涉案借款中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部分时 , 应当综合全案客观事实 , 依据举证分配原则 , 同时兼顾公平合理原则 , 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 , 并在充分考虑玉环当地的经济水平、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王贞娴对外举债的真实意思表示、负债金额大小以及资金流向、王贞娴参与家族企业资金周转情况、张子峰与王贞娴的收入和父母资助程度、家庭富裕程度和生活消费水平、离婚后双方对外债务承担情况、双方当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 酌情确定本案借款本金中的20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
综上所述 , 本院认为 , 张子峰的再审理由部分成立 , 再审请求应予部分支持 。
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 , 陕张子峰、谷云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7浙民再316号】
法客帝国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夫妻
即人类只有如此才美好的人生形态 , 是指生理成熟的男人和女人以婚姻为纽带结为一体的各自以自己所能无条件帮助和成就对方需要的家庭主要角色关系 , 男人叫丈夫 , 女人叫妻子 。 夫妻一旦结为一体 , 就自然形成有次序的家庭角色关系 。 若非一方包容和隐忍 , 夫妻关系就名存实亡甚至解体 。 夫妻双方各自只有自觉分享自己所有、帮助和成就对方需要的义务 , 没有要求对方按照自己期望满足自己需要和做对方行为判官的权力 。 夫妻以家庭的方式组成社会重要的一环 , 对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进步起着深远的影响 。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夫妻之间的关系 , 也深刻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