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司法行稳致远,需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努力
智慧司法行稳致远,需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努力
检察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 赵志刚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远程司法从疫情前的“先行先试”变成了当下的“标准配置”,“隔空办案”“不见面的提讯”“云端庭审”逐渐成为司法界的潮流热词 。
远程司法的初衷,是为了“让数据多跑路,让人少跑腿” 。疫情防控对远程司法提出了硬核需求,加速了该技术普及的进程 。疫情是一块试金石,既试出了远程司法服务群众、提高效率的便利,也试出了远程司法存在的忧患和问题 。所以,对我们来说,除了“享其利”,还要“虑其忧”,更重要的,恐怕还包括“思其理” 。以下试举几例:
1.远程司法与现场司法的差异 。
并不是所有人都希望自己办理的案子远程开庭 。疫情期间,有律师在接到远程视频开庭的通知书后在微博上发帖,表示“不知所措”;有检察官认为远程视频“气场不够”“不足以对被告人产生威慑心理”;有法官觉得“线上开庭似乎对当事人来说少了一些真诚” 。
远程司法的参与者受到屏幕视域局限性的影响,看不清一些细节,比如微表情、微动作,诉讼参与人之间也缺乏微互动的渠道,一些现场庭审技巧的发挥受到掣肘,有的人会对新事物产生不信任和抵触感,认为远程庭审是“不严肃的” 。
那么,怎样做,才能让群众消除对新事物的陌生感?让司法人员乐于去使用新工具呢?当事人及其律师是否有权利拒绝远程开庭呢?或者说,如果选择远程开庭,节约了司法资源,是否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所“奖励”呢?
要获得这些问题的答案,就要聚焦于:远程司法与现场司法的差异 。就像我们思考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的区别那样,本质上也是司法亲历性的问题 。倘若证实了,远程司法相比现场司法确实有所缺陷,那么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就不能被忽视,就要有一套规范来扬长避短,界定哪些案件可以远程办理、哪些则不宜,甚至尝试通过新的技术手段来弥补远程司法的缺陷 。
2.基本概念和规范的重新定义 。
【智慧司法行稳致远,需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努力】远程司法与现场司法的语境是不尽相同的,在远程司法的语境下,有一些基本概念和规范需要重新定义 。
比如出示证据,是在屏幕上播放电子证据,还是把纸质卷宗对着摄像头展示?如果屏幕另一端的诉讼参与人说看不清怎么办?又比如开庭时远程诉讼参与人能不能在火车上,倘若火车穿山洞时没信号没听见关键的论辩怎么算?掉线多长时间算中途退庭?观看直播的网民评论如果不妥,算不算扰乱法庭秩序?现场开庭时,法庭未经许可是不能录像的,那远程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录屏,是否属录像范畴?
要赋予远程司法以合法性、规范性,这些问题是绕不开的 。新规范的确立,背后基于怎样的逻辑和原理,是需要通过系统性思考来建构的 。
3.科技与人力分工协作的重构 。
根据最高检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近期的调研,目前检察机关开展远程讯问的工作模式,是需要额外有一名检察人员去看守所办理文书换押、交接、犯罪嫌疑人签字等手续,远程办案的效率提升是有限的,面对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很多地方委托看守所民警办理,预计疫情结束后问题和困难依旧;考虑到建立远程系统的成本投入,以及网络设备日常运转的运维成本,我们发现很多成本只是转嫁了,不能光看表明上“足不出户”把案子办了,就说节约了成本,而应当有个更加科学和全面的评估 。
算清了成本账,我们才能明白,哪些是必须做的,哪些是可以不做的,进而决定哪些问题依靠科技解决,哪些步骤依靠人力更为明智,以建构一套更科学合理的关于远程司法的科技与人的分工协作体系,确保信息技术给司法带来实实在在的进步 。
4.远程视频的真实性问题 。
我们知道,远程视频的造假难度并不大 。如何确定远端镜头前的“人-案-账号”匹配一致?如何证明镜头前的你是你?如何保证你在镜头前说的话,就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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