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春耀:“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案不能等发生既遂后果沈春耀:“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案不能等发生既遂后果

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人员 刘璐 申家鑫 北京报道
7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做现场介绍 。
有采访人员问:国安法规定香港行政长官可以指定法官,是否违背了司法独立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回应称,我国的宪法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整个国家法治中关于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明确规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也有非常明确规定 。香港基本法第85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人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香港基本法对检控也有明确规定,第63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在国家宪法、在基本法,在有关法律中都是明确的 。所以司法独立都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的 。
沈春耀介绍,审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香港国安法中有一个制度规则 。行政长官要从裁判官,区域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法官,上诉法庭的法官以及终审法院的法官中指定一些法官负责审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这对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没有影响,是不同层面的问题 。
【沈春耀:“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案不能等发生既遂后果沈春耀:“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案不能等发生既遂后果】沈春耀强调,“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这个案件是不可能等他发生既遂的后果的 。如果国家已经分裂,如果政权已经颠覆,你还惩治什么犯罪 。这是这类犯罪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不论中央人民政府,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在内的各级地方的政权机关,我们整个国家都不能容忍分裂国家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这是惩治这类犯罪的特点,不可能让他的最终目的和后果实现 。那怎么样认定有关行为的犯罪构成适用法律标准,是要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 。因此指定法官制度有利于相对的统一裁判标准,明晰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则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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