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怎样厘清夫妻共同债务( 三 )


考虑到债权人对夫妻内部关系举证存在一定的客观难度,为了防止纠纷发生后的举证困难,彭艳妮建议债权人在借款发生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尽量坚持夫妻共债共签的做法,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不仅在举证责任方面对债权人提出了要求,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也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做好释明和事实查明工作,合理分配好各方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明责任,平衡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受访专家强调说,可采取“顺藤摸瓜”的方式,追踪、查明涉案债权债务的实际去向和具体用途,只有在穷尽手段无法查明、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才能由债权人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
建议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司法解释
陕西省检察机关曾办理过涉夫妻债务的抗诉案件 。据彭艳妮介绍,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在外有大量借款,多个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偿还责任,后法院判决债务人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债务人配偶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债务人配偶双方在举债期间已长期分居,债务人在外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为判决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责任,不符合婚姻法第41条规定 。基于此,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再审判决举债人配偶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
彭艳妮还告诉采访人员,因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纠纷问题,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确实存在,但这类案件在陕西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案件中所占比重并不大 。她分析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司法实务部门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2018年司法解释公布后,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 。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
“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出现困难和混乱 。”受访专家认为,民法典施行后应关注以下问题:审查债务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合法有效,防止未具名一方配偶因非法债务或虚假债务“被负债”;正确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对于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根据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注意举证责任分配,要重视对之前裁判规则特别是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带来的改变,正确理解,准确适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适当地强化司法机关职权探知,确有必要的,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查案件事实 。
“不能止步于民法典,还应持续关注研究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以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 。”付鹏博曾代理过多起涉夫妻债务案件,其中不乏借款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 。他说,应重点研究、关注部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非举债配偶的责任承担问题 。如果部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该怎么处理才公平、合理?是否能规定非举债配偶对与其有关联的债务承担连带承担清偿责任为宜?认定应非常审慎,否则,仍易引发非举债配偶“被负债”问题 。
“应继续围绕非举债配偶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财产范围去研究,同时继续深挖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定的内涵和外延以及非举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补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是否具可行性,相关研究成果可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指导司法实践 。”受访专家补充说,对历史遗留的结果显失公平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特别是非举债配偶因被大额负债陷入困境的案件,相关部门应予以研究,做好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适用问题,比如可设定合理的衔接过渡期限 。符合再审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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