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报重庆记者站|法院依法支持商业创新,全国首例铁路提单案今在重庆宣判

2020年6月30日 ,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对全国首例铁路提单持有人提起的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 支持其确认货物所有权归属铁路提单持有人以及提取货物的诉求 。
国际商报重庆记者站|法院依法支持商业创新,全国首例铁路提单案今在重庆宣判
文章图片
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审判现场
该案件原告为重庆孚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骐公司) , 因持有铁路提单向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公司)要求提货受到拒绝后 , 将中外运公司为被告、(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飒公司)和重庆物流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金融公司)为第三人 , 向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确认其享有案涉铁路提单项下两辆轿车的所有权 , 并要求被告交付提单项下的轿车 。
铁路提单流转伴生法律“难题”
原来 , 英飒公司是一家长期从事进口汽车的贸易公司 。 此前英飒公司就进口汽车与中外运公司、物流金融公司签订三方协议 , 委托中外运公司通过中欧班列(重庆)将车辆从德国杜伦运输至中国重庆 , 中外运公司在境外接收车辆时签发铁路提单 , 铁路提单是提取车辆的唯一凭证 。
英飒公司为支付货款向银行办理托收押汇 , 物流金融公司为英飒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 , 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质押给物流金融公司作为反担保 。 中外运公司依约在境外接收进口奔驰轿车后向出口商签发铁路提单 。 英飒公司向银行付清垫付的货款及相关费用后 , 物流金融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 , 将铁路提单背书后交给英飒公司 。 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项下的两辆奔驰轿车销售给孚骐公司 , 并约定交付铁路提单视为交付车辆 , 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交给孚骐公司 。
随着中欧班列的开行 , 陆上贸易迎来发展新机遇 。 由于中欧班列沿途各国分属《国际铁路货运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两大公约缔约国 , 两大公约均以铁路运单作为基础 , 铁路运单只能收货人凭身份提货而不能凭单提货 , 没有实现货物和权利的分离 , 不便于转卖、不能融资 。
在日益增长的陆上贸易中 , 参与国际贸易的市场主体产生了在途运输货物转卖快速回笼资金、通过在途运输货物进行融资扩大商业规模等需求 。 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货物而又与货物相分离的运输单证——铁路提单因此而产生 。 本案中 , 英飒公司与中外运公司、物流金融公司合同约定由中外运签发铁路提单 , 约定铁路提单是唯一提货凭证 , 并以此开展运输、买卖、融资活动 。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副院长贾科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 , 2017年3月 , 发展国际铁路联运写入了《中国(重庆)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 , 铁路提单属于自贸区发展国际铁路联运的先行先试举措 。 2019年8月 , 国家发改委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 , 正式提出了“铁路提单”概念 , 并规划“推动并完善国际铁路提单融资工程 , 使其在国际贸易中更好发挥作用” 。
本案中 , 市场主体约定使用与货物相分离的铁路提单 , 并利用铁路提单进行货物转让、质押 , 在此基础上形成陆上贸易的新型经营模式 。 铁路提单及相关经营模式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肯定与支持 , 核心在于通过铁路提单的流转实现货物流转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 , 司法面临如何认定铁路提单流通效力的法律适用难题 。
铁路提单持有人能否提货
本案争议的焦点 , 是铁路提单持有人是否依法享有提货权 。 原告孚骐公司认为铁路提单是唯一提货凭证 , 其持有铁路提单就有权提取货物 。 中外运公司则认为 , 根据三方协议约定 , 其只能向英飒公司交付货物 , 英飒公司转让铁路提单后 , 应对铁路提单背书 , 且运费尚未付清 , 因此拒绝放货 。
分析该案 , 贾科指出 , “这是商业实践发展而产生的新类型纠纷 。 在走访相关部门 , 了解市场主体需求和铁路提单实际状况以及多方查询资料、反复探讨论证的基础上 , 法院认为 , 通过铁路提单流转来实现货物流转在现行物权法上有法律支撑 。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