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继父去世后,十几年没来往的继女突然现身,要求分走一半遗产!( 二 )


其三 , 小芸与沈先生之间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赡养关系 。 沈先生退休前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 , 退休后亦有退休工资 , 不依靠小芸经济扶助和赡养 。 沈先生从2000年离婚后到2014年去世 , 十余年来 , 小芸与沈先生少有来往 , 且从未对沈先生给予任何经济上资助 。 沈先生去世前 , 曾多次生病住院 , 小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沈先生的生活及生病住院进行看护照料 , 尽到了赡养义务 。 可见小芸既未向沈先生提供主要经济来源 , 也没有在劳务、生活等方面给予沈先生主要扶助 , 小芸与沈先生并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继女与继父之间的赡养关系 。
其四 , 没有扶养关系的小芸不应享有继承权 。 我国继承法鼓励亲属之间在物质与精神方面相互帮扶、供养 , 强调权利义务相一致 , 不能因沈先生与林女士结婚时小芸未成年 , 沈先生将工资交给林女士 , 就简单推定沈先生对未成年的小芸在经济上进行了供养 , 小芸与沈先生之间就形成了扶养关系 。 同样 , 也不能因户籍登记为父女关系 , 就认为小芸与沈先生构成继承法意义上的继父女关系 , 小芸对沈先生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 即使沈先生对小芸进行了短期的抚养 , 在小芸未对沈先生进行任何赡养和扶助情况下 , 如认定小芸与沈先生之间形成扶养关系 , 支持小芸继承沈先生的遗产 , 显然与市民社会一般的公正观念相去甚远 , 亦有悖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
(文中当事人、单位、地址均为化名)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盾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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