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继父去世后,十几年没来往的继女突然现身,要求分走一半遗产!


继承权|继父去世后,十几年没来往的继女突然现身,要求分走一半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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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视觉中国
【继承权|继父去世后,十几年没来往的继女突然现身,要求分走一半遗产!】近日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官网上公布了一件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件 。
继承权|继父去世后,十几年没来往的继女突然现身,要求分走一半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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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沈先生去世后 , 他的父亲沈老伯继承了儿子的房屋(以下称“系争房屋”) 。 不料 , 沈老伯刚刚出售房屋以用作养老 , 小芸便以沈先生继女的身份 , 要求继承系争房屋出售款一半的份额 。
1982年8月 , 沈先生与小芸的母亲林女士结婚 , 双方均为再婚 。 当时小芸已满16周岁 , 但未满18周岁 。 沈先生与林女士都是某食品厂的正式职工 , 结婚后 , 分别在该厂集体宿舍居住 。 1988年3月 , 食品厂分配本市一间房屋给沈先生、林女士及小芸三人共同居住 , 三人户口亦迁入此处 。 1995年小芸结婚后 , 便不再与沈先生、林女士共同居住 。 2000年1月 , 沈先生、林女士家庭矛盾不断 , 二人以因性格不合为由协议离婚 。 离婚后 , 沈先生分得2万元房屋补贴 , 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 。 此后 , 直至沈先生去世 , 小芸与他几乎再无来往 。
2000年7月 , 沈先生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 , 通过买卖取得系争房屋产权 。 2014年6月 , 沈先生去世 , 生前未留有遗嘱 。 去世时 , 第一顺序继承人中 , 仅留父亲沈老伯一人健在 。 沈老伯通过公证 , 于2015年2月办理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取得系争房屋所有权 。 2016年1月 , 由于沈老伯年老体弱 , 需要照顾 , 故将系争房屋以100万元价格出售作为养老使用 。
小芸向法院提出主张:“我作为继子女有权继承沈先生的房屋 , 请求继承系争房屋出售款的一半份额 , 即50万元 。 ”
沈老伯辩称:“一是我儿子没有抚养过小芸 , 小芸也没有照顾过我儿子 , 小芸没有继承权 。 我儿子结婚时就是住在集体宿舍 , 房管局有证明小芸一直住在江浦路 。 1988年房子分下来小芸与我儿子才一起居住 , 当时她已经成年 , 公证处是考虑到这一事实才没有将小芸作为继承人 。 二是我儿子离婚后无处居住 , 当时他只有2万元 , 付不起房款 , 是四个姐弟凑钱5万 , 加上他自己的2万 , 总共7万元才买了系争房屋 。 三是我儿子从2000年离婚后到2014年去世 , 15年间小芸从来没与他有来往 。 ”
【以案说法】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小芸与沈先生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 , 不享有继承权 。 小芸要求依法继承沈先生的房产出售款的一半份额 , 即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其一 , “有扶养关系”是继父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前提 。 继承法第十条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规定为继承主体 。 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 , 既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 , 也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 。 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考量 , 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 , 产生了对继子女的继承权 , 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 , 产生的是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 。 一般而言 , 只有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 , 形成抚养关系 , 才产生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 。 只有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尽到了赡养义务 , 形成赡养关系 , 才产生对继父或继母的继承权 。
其二 , 沈先生与小芸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 庭审中双方陈述表明 , 沈先生与林女士结婚时 , 小芸已满16周岁 , 三人没有共同的居所 , 沈先生仍住单位集体宿舍 。 沈先生、林女士与小芸三人不具备共同生活的条件 , 不足以认定实际共同生活 。 1988年3月单位分房 , 沈先生、林女士和小芸才开始共同居住 , 此时小芸已成年 , 参加工作 , 沈先生对小芸不存在抚养事实 。 即便如小芸所述 , 与沈先生之间形成主要抚养关系 , 但抚养时间也只持续一年多 , 且受制于当时居住条件 , 共同生活的事实也难以成立 , 故不足以认定沈先生与小芸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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