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动物|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泡酒,云浮一男子获刑10年

左某池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 于几年前在云浮市郁南县平台镇利用老鼠笼陆续猎捕到12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鸦鹃(俗称“毛鸡”) , 在其家中宰杀后放进装有白酒的玻璃瓶密封浸泡 。 2019年5月 , 左某池利用同样的工具猎捕到1只“毛鸡”拿回家中宰杀后放进冰箱存放 。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13只“毛鸡”死体进行物种鉴定 , 其中8只为鸟纲鹃形目杜鹃科褐翅鸦鹃、5只为鸟纲鹃形目杜鹃科小鸦鹃 , 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 评估价值合计为人民币32500元 。
保护动物|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泡酒,云浮一男子获刑10年
文章插图
鸦鹃
法院经判决认为 , 被告人左某池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情节特别严重 , 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 并处罚金5000元 , 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2500元 。
法官点评:
“毛鸡”学名鸦鹃 , 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 需要猎捕的 , 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 。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鸦鹃1只即构成犯罪 , 6只以上不到10只即属情节严重 , 10只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 本案中 , 被告人左某池非法猎捕、杀害鸦鹃13只 , 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已属从轻判处 , 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 本案很有警示意义 , 告诫人们不要因追求“野味”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 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否则 , 不仅要受牢狱之灾 , 还要进行经济赔偿 。
对左某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鸦鹃获刑10年 , 你怎么看?依法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 左某理应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捕杀13只毛鸡获刑10年 , 判刑有点过重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迫在眉睫 , 扫除“法盲”提交
【全媒体采访人员】李嘉怡
【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李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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