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新房价格不高于前三个月同地区平均房价的10%
每经编辑 周宇翔
据东莞市住建局网站消息 , 7月2日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销售监管等作出了明确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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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东莞市住建局网站截图
《通知》要求加快在建商品住房入市销售 。 8月1日起 , 申请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 , 每次申请预售证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0万平方米 , 不足3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申请 。
《通知》还对预售价格的申报做出了限制 , 要求开发企业应
须以幢(栋)为单位申报销售价格 , 同一幢(栋)每套住宅均价相差幅度不宜超过20% 。 首期首次申报销售价格的 , 每幢(栋)申报均价应不高于前三个月属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申报均价的10%(含);分期申报销售价格的 , 每幢(栋)申报均价应不高于本项目对上一期同类型商品住房申报均价的5%(含) 。 属地镇街(园区)前三个月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申报销售价格数量较少或出现价格异常情况的 , 参照周边房价水平相当的镇街(园区)的房价申报情况 , 合理确定申报价格 。
《通知》指出 , 如开发企业申报的销售价格高于规定上浮幅度的 , 须提交《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情况表》及书面情况说明 。 如高于规定上浮幅度进行申报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 相关部门将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 。
【东莞:新房价格不高于前三个月同地区平均房价的10%】另外 , 《通知》还明确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精装修交付的 , 住宅户内精装修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 如超过上述标准须提交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 , 并在销售现场向购房人进行公示 。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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