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万兴科技股东张愚吃警示函 超预披露减持1000万元( 二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 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 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并予公告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 ,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 , 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藏证监函〔2020〕116号
关于对张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愚:
截至 2019年8月30日 , 你持有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科技或公司)股份比例为8.32% 。 8月30日 , 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 称你计划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万兴科技股份不超过244.28万股 , 即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3% 。
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 , 你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万兴科技257.44万股 , 超过预披露的减持数量13.16万股 , 涉及金额总计1004.31万元 。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你应认真吸取教训 , 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 提高守法遵规意识 , 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 ,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西藏证监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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