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南方日报:“直播带货”别成“带祸直播”
编者按:受疫情影响 , 直播带货处于空前火爆风口 。 然而 , 继主播带货频繁“翻车”后 , “直播带货”也开始被犯罪分子盯上 。 在南方日报采访人员扶青看来 , 无论是“杀雏生意”还是“杀熟生意” , 虽是利用了大家对新概念的不熟悉 , 又急于“追风口”“掺一脚”的心态 , 但也格外凸显了新行业的不成熟、不规范 。
以下为全文
一些犯罪分子盯上了火爆的“直播带货” 。 不久前 , 山东警方破解一起案件 , 犯罪团伙招募大量网络主播 , 用大量廉价的高仿衣服箱包冒充品牌产品出售 , 涉案金额高达8亿元 。 还有家茶叶商投资5万元让网红带货 , 对方拿着商家的订金购买粉丝数据、直播流量、刷单数据 , 一旦直播结束商家付了尾款 , 就立刻安排退货 , 退货率高达50% , 令商家有苦难言 。
一种新行业的出现 , 尤其是热门行业 , 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甚至围猎 。 无论是“杀雏生意”还是“杀熟生意” , 虽是利用了大家对新概念的不熟悉 , 又急于“追风口”“掺一脚”的心态 , 但也格外凸显了新行业的不成熟、不规范 。 传统的线下零售行业、货架式的电商销售模式 , 均有了比较成熟的监管政策 。 但“直播带货”不同 , 它弱化了电商企业角色 , 极其依赖平台流量和主播带货能力 。 这突破了传统的监管框架 , 需要深入剖析和厘清参与者的角色责任 。
首先是主播这一环 。 在不同语境下 , 主播的责任不同 。 如果主播为自己的产品宣传 , 其角色是产品销售者 , 当然要为产品负起绝对责任 。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 , 主播是在为其他商家“带货” , 主播的角色是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 , 需要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尽到审查义务 。 一些主播认为自己是“带货”而非“卖货” , 公然违反广告法使用“最”“第一”等字眼 , “名品”变赝品 , “好货”变“水货” , 并企图将责任一股脑撇给商家 , 显然是种认识误区 。
其次是平台这一环 。 也存在不同情况 , 直播平台本身就是电商平台 , 或者只负责直播 , 消费者通过链接跳转到其他平台上 。 关于后者 , 一些直播平台认为自己只是为主播提供网络技术服务 , 对于主播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 这仍然是错误的 。 直播平台作为内容提供商 , 从直播内容审核到构建积极向上直播生态 , 都应负起主体责任 。 网信办曾指出 , 一些平台借“网课”推广“网游” , 甚至给“抽奖”“竞猜”“返利”等网络赌博提供温床 , 不该引起重视吗?
最后是监管这一环 。 在现有法律视角下 , 我们一般将电商平台理解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商家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 直播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 三者分门别类 , 条理清晰 。 但“直播带货”的出现 , 使得三者的界限出现了交融渗透 。 直播平台表面上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 但在实际操作中 , 一定程度上可转化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主播身份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 。 可以看到 , 监管框架已出现局限 , 需将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新业态纳入 , 实现精细化监管 。
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 直播带货的优势被空前放大 , 当前颇有“万物皆可带货、人人都能带货”的趋势 。 然而 , 美好的一面背后 , 是频繁的虚假宣传、质量“翻车”、售后维权难、违法犯罪事件增多等 , 这才更符合新事物的发展规律 。 在此前 , 笔者已经多次提醒领导干部这一群体与之保持距离 , 现在来看 , 也是时候从整个行业视角上 , 对其作一番新的思考了 。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扶青 北京联盟_原标题:南方日报:“直播带货”别成“带祸直播”)
(责任编辑:何一华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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