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威青岛试行实体店“无理由退货” 联合烟威潍三市公布首批66家门店( 二 )


第四条 坚持“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 。
第五条 申报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的单位,鼓励加入市消保委“消费维权直通车”企业,接受市消保委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以及有关消费纠纷处理的指导 。
第六条 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流程、退货方式、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货时限(不少于七日,含七日)、退款时限等 。
第七条 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
第八条  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将承诺具体内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流程和相关说明,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 。
第九条  鼓励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购物凭证上载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 。
第十条 鼓励经营者建立无理由退货保证金制度,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 。
第十一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小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 。如票证遗失的,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确认 。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经营者另有承诺的除外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
第十三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随同商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 。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按照赠品实际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价款 。
第十四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享受了折扣、返现等优惠服务的,退还的金额为扣除折扣、返现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 。
第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经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返款方式,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 。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退款 。
第十六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
第十七条 经营者接受退回的商品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而再次销售的,应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
第十八条 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因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予以撤销并公布 。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 。
【烟威青岛试行实体店“无理由退货” 联合烟威潍三市公布首批66家门店】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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