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保护体系与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发挥民法典人格权保护体系与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发挥( 七 )




提供权利救济基础 。作为创新性内容,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的出现具有特定原因 。近年来,我国一些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和人员贸然从事有关人体基因和胚胎方面的科研活动,对社会整体道德和伦理观造成冲击,更对接受试验的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严重权益损害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使这些科研活动在法律的指引下健康有序地发展 。近年来,我国诸多立法主要集中于从行政监管的角度加强对基因科研与医疗活动的规范和管理,未从民法平等主体的权利保护与救济的角度作出明确规定,难以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为受害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保护规范基础 。民法典第1009条的规定首次在民法领域内回应了基因技术应用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受害人保护夯实了规范基础 。


完善新技术时代的人格权体系 。基因技术应用涉及生物技术时代背景下诸多人格权前沿问题,包括胎儿的权益保护、人体胚胎与生殖细胞的法律地位认定、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保护等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关于基因技术应用的规定,以发展的角度完善新技术时代的人格权问题研究,有助于在更完整的逻辑架构下发展我国的人格权体系,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 。


【民法典人格权保护体系与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发挥民法典人格权保护体系与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发挥】近年来,基因编辑技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基因技术的应用可为自然人提供诊断、预防、治疗和改善等医疗服务,以纠正或补偿缺陷与异常基因引起的疾病,在治疗癌症、单基因遗传病、艾滋病、其他病毒和细菌感染等领域具有重大突破性效果 。虽然我国当前的基因编辑技术多处于初期临床试验和应用阶段,随着基因技术与医疗诊断立法的发展,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将成为医疗活动的重要内容,不可避免地对患者的人格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民法典第1009条的规定,从原则性的角度、以预防性的手段对与基因技术相关的科研与医疗活动作出规范,明确相关的人格权益保护与民事责任问题,体现了民法典立法对于新技术应用所引发的人格权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 。


来源:检察日报
文字:周友军 周凯东 郑   倩 李一娴
编辑:刘   茜
监制: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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