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提高刑罚配置保护“出行安全”

提高刑罚配置保护“出行安全”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犯罪规定
□ 本报采访人员朱宁宁
一段时间以来,因乘客与司机发生冲突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屡有发生,甚至发生了重庆公交车坠江15名乘客死亡的悲剧 。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公共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引发各方高度关注 。
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亮相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修正案草案对社会反映突出的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进一步作出明确 。修正案草案第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驾驶提高刑罚配置保护“出行安全”】
在分组审议时,多位常委会委员都关注到了此次修法中有关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的内容,建议进一步提高刑罚配置 。
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分组审议中,李钺锋委员给出了这样一组数据: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共223件 。2019年1月至7月,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刑事案件中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92件 。
结合这些调研情况,李钺锋认为,目前修正案草案中对乘车人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处罚较轻,不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为此,他建议进一步提高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刑罚配置,并根据危害后果,明确刑罚的不同档次,发挥震慑、预防作用 。特别是对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明确规定与罪行相当的刑罚,更好维护公共安全 。
“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很重要,使用暴力抢夺驾驶操纵装置或暴力干扰驾驶人员所引发的危害更为严重 。”陈军委员也建议加大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犯罪的处罚力度 。具体修改意见是将修正案草案修改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田红旗委员建议将法定刑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他的理由是:该类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间接故意,且危及交通运输安全,法定刑不宜过低 。设定三年以下法定刑也可与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犯的刑罚衔接、匹配 。
注意衔接进行完善
为了更好地维护“出行安全”,分组审议中,一些委员还提出了多方面的完善意见 。
“增设该条文是为了保护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但目前修正案草案仅考虑到对身处公共交通工具内的犯罪人干扰驾驶行为的打击,而没有考虑到对身处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犯罪人干扰驾驶行为的打击 。”田红旗建议修改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 。
田红旗举例说,如果从外面对行驶中的火车、公共汽车的驾驶人员扔石头等,同样会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驾驶,危及公共安全,也具有相当危险性 。“身处公共交通工具之内就以本罪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身处公共交通工具之外就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就会落差太大,导致量刑失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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