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提高刑罚配置保护“出行安全”( 二 )
此外,田红旗认为,对于非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使的干扰,比如在高速公路、过街天桥上向疾驰而过的私家车或货车扔石块,也需要考虑如何制裁并与本条文之罪相匹配的问题 。
杜黎明委员注意到,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鉴于此,他认为,驾驶人员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如何定性,应当予以明确 。建议对第二款的“互殴”作出更为明确的界定,以区别驾驶人员的正当防卫行为 。
适当调整入罪门槛
值得关注的是,围绕“出行安全”,一些委员在发言中还建议在此次对刑法修正时对危险驾驶罪作适当调整 。
2020年《法治蓝皮书》指出,以醉驾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罪成为今年上半年审理最多的刑事案件,首次超过侵财类犯罪的盗窃罪 。而今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也指出,“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 。
“这是极不正常的 。”曾参与醉驾入刑修改的徐显明委员指出,当时的考虑是从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要把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从畸高状态中降下来,也为了回应人民对整顿交通秩序的呼声 。但有些科学上的和社会公平上的以及刑罚比例原则上的问题尚考虑欠周 。鉴于此,他建议这次刑法修改能对该罪再进行认真研究 。
杜黎明建议在本次刑法修正中对醉驾入罪如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问题也一并进行研究 。“可以通过提高酒驾入罪的门槛进一步缩小醉酒驾驶的刑事打击范围,这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杜黎明建议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醉驾入罪条件中增加“情节严重”这个限定条件,即“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类型化和具体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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