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刑法教义与刑事政策融通路径

【探寻刑法教义与刑事政策融通路径】探寻刑法教义与刑事政策融通路径
文章图片

□中外刑法学的发展表明,作为教义的通说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展,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影响因子就是刑事政策 。可以说,没有刑事政策引导的刑法教义是盲目的,没有刑法教义支撑的刑事政策也将是空洞的 。 
□刑法的运行一定是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共同塑造的结果,二者的良性互动影响着刑事法治中天理、国法和人情的融会贯通 。 
尽管李波副教授谦虚地说,《刑法教义与刑事政策》一书名不副实,不是专门的体系性研究,而是所谓“悔少作”中的“少作”,但《刑法教义与刑事政策》这个书名还是吸引了我,它表明作者重视并有意识地去思考刑法教义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 
这让我想起德国学者罗克辛的那本《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该书主要论述了刑事政策对刑法(学)体系的影响,很多地方曾引起我的共鸣 。与不考虑刑事政策的封闭体系相比,刑事政策给刑法体系增加了解释渠道,使案件处理所要考虑的因素呈现出某种程度的开放性和可选择性 。例如,罗克辛在前述著作中,就针对“罪责”提出了“答责性”,认为罪责之外,还要考虑以预防为目的的处罚必要性,为此他举了两个例子:一是法兰克福一名警官对一名绑匪实施刑讯以逼迫他交代出藏匿人质地点的真实案例;二是在飞机被恐怖分子劫持将撞击高层建筑导致他人生命损失时、空军飞行员不得已将其击落的假想案例,他认为在这两个案例中行为人都是有罪责的,但从良心来拷问,他主张从完善超法规的答责阻却事由来实现此种情形下不需要动用刑罚的立论,这显然是一种立足法律规定和刑法教义又融合刑事政策考量的结果 。 
刑法体系是在法条基础上建构起来的,而刑法教义则是在法条解释过程中形成的理论通说 。正是针对一个个具体法条提炼出的教义,最后形成一个国家的刑法学体系 。而无论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还是刑法解释,都会受到刑事政策的影响 。因此,如果说刑法体系是人的骨架,则刑法教义是人的血肉,而刑事政策则是人的灵魂 。 
“法律教义就是法律的货币”,它“使得我们从主流的规范性方法中获得启发” 。借助于刑法教义,特定类型的裁判在一定时期内得以不失其可预见性 。由于体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作为刑法教义推论的案件处理结果在某些情况下不一定符合刑事政策的最优要求,此时就需要在刑事政策的目的导引下对刑法教义作一定的调整与创新 。中外刑法学的发展表明,作为教义的通说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展,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影响因子就是刑事政策 。可以说,没有刑事政策引导的刑法教义是盲目的,没有刑法教义支撑的刑事政策也将是空洞的 。 
刑法教义与刑事政策的关系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察:首先,现代刑事立法越来越多地渗透进一些刑事政策的内容,这些刑事政策的内容成为提炼刑法教义学的重要来源;其次,刑事政策影响刑法教义的形成,如在某些法条和教义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及其催生的新的刑事政策时,可以经过重新解释形成新的教义;再次,刑法教义也会对刑事政策产生影响,一方面刑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要受到刑法教义的必要约束,另一方面,刑法教义还可“成为形成新的法政策的动力”;最后,刑法的运行一定是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共同塑造的结果,二者的良性互动影响着刑事法治中天理、国法和人情的融会贯通 。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以刑法教义学著称的德日刑法学界,也有不少学者重视从刑事政策的视角来研究刑法教义学 。根据罗克辛的论述,在刑法教义学中发挥目的性指引功能的是刑事政策性的“评价性目的”,这种“评价性目的”的核心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在构成要件层面,通过法的明确性限制公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在违法性层面,通过具体情况下的利益平衡,确保法益得到有效保护,而不过分限制个人的自由;在罪责层面,通过刑罚的一般预防确保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最佳效果 。正是基于此,罗克辛认为,刑事政策对刑法教义学的体系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刑法教义学内部的体系设计——包括具体的各个要素——都是实现刑事政策目标的工具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