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汪涵刘国梁,还有这些明星代言金融产品翻车,他们要担责吗?

近日 , P2P平台爱钱进被北京公安经侦立案 , 投资人组团在微博上喊话其明星代言人汪涵、刘国梁 , 二人先后发表道歉声明 , 表示将敦促平台尽快且妥善解决问题 。 另一边 , 网友和平台用户则希望汪涵、刘国梁退还代言费 , 并赔偿他们的损失 。 随后 , 网友的“喊话”微博话题又波及到了曾为P2P平台拍摄广告片的湖南卫视主持人杜海涛 , 希望他帮助投资人发声 。
事实上 , 明星、名人为金融平台“站台”的事不在少数 , 过去几年也频频翻车 , 南都采访人员为大家盘点了这些年曾为金融平台奔走“背书”的明星、名人 。
除了汪涵刘国梁,还有这些明星代言金融产品翻车,他们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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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采访人员根据主流媒体报道、平台官网信息等公开资料整理 。
明星代言理财产品频“翻车”
据南都采访人员不完全统计 , 近5年来 , 至少有近30个金融平台曾邀请明星或名人助阵 。 其中超过20家平台已经出现问题——有7家平台已经宣判 , 相关人员获刑;团贷网案件法院已经受理;11家平台已被经侦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小牛在线的状态暂为“兑付困难” , 寻求“良性退出” 。 还有9家邀请明星助阵的平台目前显示正常运营 , 其中只有PPmoney、人人贷、小赢理财、玖富理财仍有关联P2P平台在运行 。
经梳理 , 发现明星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站台”、“背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平台赞助明星活动、邀请明星拍广告推荐平台、邀请明星担任代言人、明星入股、明星出席发布会 。 一位资深互联网金融行业律师对南都采访人员分析称 , 互联网金融平台与明星合作 , 主要看中的是名人效应 , 但明星代言不能说明平台不存在问题 ,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本质依然是金融 , 评判一家平台是否靠谱 , 还是需要看平台的金融业务能力和风控能力 。
该律师指出 , 购买理财产品不可迷信明星代言产品 , 尤其是进入2018年下半年后 , 以P2P平台为代表的所谓“普惠”理财产品 , 更是接连出现兑付困难 , 平台跑路的现象 , 本来投资人就应该清醒认识到“高利率意味着高风险” , 不能贸然购买P2P理财产品;而明星、名人在选择为平台代言时 , 也应当意识到这个风险因素 。
根据南都采访人员梳理 , 上述问题平台的明星代言较多出现在2015-2017年间 , 而根据汪涵在其近期的公开信中所言 , 其曾于2016年至2018年为爱钱进APP代言 , 而刘国梁则在2018年5月至2019年间仍然在担任爱钱进APP的代言人 。
律师观点:明星代言需要进行自我审核
纵观5年来的明星代言平台“翻车”事件 , 除了近期的汪涵、刘国梁外 , 只有黄晓明、郎咸平两位曾针对网络舆论发声 。 不过 , 他们只是撇清责任 , 而其他明星代言人都未对“站台”行为有所回应 。 明星代言人是否应当为不审慎的代言行为负责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认为 , 明星需要做到一定程度的自我审核 , 要对被代言产品、平台的相关资质、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 他告诉南都采访人员 , 明星代言的活动 , 需要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 , 不得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虚假广告代言 , 在代言前需要真实地使用相关产品等 。
“如果明星尽到了相关审核义务 , 比如审查的公司的主体信息 , 体验了产品流程 , 平台因为其运营中的行为违法 , 很难判定明星对此明知 , 明星一般不承担责任 。 ”曾律师这样分析道 , “而如果是明星成为平台的股东 , 则看其是否参与公司的运营、决策 , 对于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行为是否参与策划或者决定 , 如果有 , 则需要承担责任 。 ”
南都采访人员查阅《广告法》获悉 , 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 应当依据事实 , 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 也就是说 , 如果有证据显示 , 明星代言人明知平台是虚假宣传 , 或者没有使用过平台的理财产品 。 根据《广告法》 , 明星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对于投资人“退还代言费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诉求和在网络上进行“谴责”的行为 , 曾律师认为 , “在当前 , 涉众型金融犯罪类案件频发 , 公众向明星施压 , 也是作为受害人的一种表达诉求的方式 , 可以理解 。 而作为代言人或者商业合作者 , 明星也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 , 帮助受害人表达诉求 , 维护群众权益 。 ”

数据整理:南都采访人员熊润淼 实习生温依雯
【除了汪涵刘国梁,还有这些明星代言金融产品翻车,他们要担责吗?】设计:李蓓
编辑:熊润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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