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医生必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尸检到底对谁有利? | 医眼看法( 二 )
说到尸检的相关规定 , 就不得不提到2018年颁布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在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对于尸检以及尸体的处理都做出了规定 。
在此之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0年11月18日京高法发(2010)第400号)第16条就明确规定 , 患者就医后死亡 ,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 , 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 , 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 , 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 , 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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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规定 , 可能临床医生已经熟知的 。 但在医疗实践中却总会出现一些小插曲 , 因此有些事项还需要提醒注意:
1.尸体不可由家属自行处理 。
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 , 患方无论对医疗行为是否有异议 , 都不允许自行处理尸体 , 均要移送至太平间或者殡仪馆保存 。
2.只要有患者死亡 , 医院均要告知是否要尸检 。
患者诊断明确 , 不代表患方对死因无异议;患方对死因有异议 , 不代表会对医生提出来 。 目前各项规章制度均要求尸检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 , 且不是以医患双方存在死亡争议为前提 。 所以无论家属态度如何 , 所有死亡患者都需要告知如果对死因有异议可申请尸检 , 不同意尸检应签字为证 。
3.尸检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
为了保证尸检结果的准确性 , 尸检应在48小时内完成 , 条件允许可放宽至7天 。 这个时间限制也是需要告知的项目 , 家属可以考虑商量 , 但不可无限制延期 。 有的案件出现说是考虑尸检 , 超过时限要求尸检 , 法医指出可能影响结果 , 患方指责医方未告知需承担责任 。
4.医院行政部门介入更有利于风险控制 。
如果患方存在异议、出现纠纷后 , 一定要请医院的医疗纠纷管理部门(医务处、投诉管理科、医患纠纷办公室)等部门介入 , 一般情况医院医疗纠纷管理部门会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包括尸检、尸体处理的流程和规定) 。 医疗机构有义务、有责任告知患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 。 与事后补救相比 , 事前防范显得更为重要 。
5.尸检机构有资质即可 , 需要患方同意 。
达成行尸检的意见后 , 就要开始联系司法鉴定中心 ,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鉴定中心都具备尸体解剖资质 。 医院可以帮助患方联系尸检机构 , 但是最终机构的确定还是应该需要征得患方的同意 。 尸检的费用较为昂贵 , 法律虽然规定由提出争议的一方先行垫付 , 所以应该是由患方先期垫付 。
6.如果患方不尸检 , 也不签字 , 也需要留存证据 。
患方如果不同意尸检 , 也不签字拒绝尸检 。 一般的做法是 , 默认患方对死亡原因存疑 , 不开具死亡证明 。 但在激烈的纠纷中 , 很难用不开死亡证明去让患方签字 。 只能采用病程中注明患方意见 , 已做说明;或者是录音、录像作为证据 。 最好由医疗纠纷管理部门及时介入 , 对患方进行说明 , 对于患方意见或拒绝签字的行为作证明 。
没有尸检结果 , 能不能诉讼?
对于没有尸检的医疗损害鉴定案例 , 要区分不同情况 。
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鉴定委托 , 需要通过充分收集鉴定材料、查阅医学教材或文献材料、详细分析可能的死因及相关问题 。 如果鉴定机构有证据可推断死因 , 可作出科学、实事求是的鉴定 , 为诉讼和医疗纠纷提供鉴定依据 , 鉴定机构就会接受委托 。 否则 , 鉴定机构就会做“退件”处理 。
对于疾病自然发展而死亡、没有尸检的案例 , 病例往往治疗时间较长 , 医疗行为较为丰富 , 各种检查和治疗也较为充分 , 各项医疗记录也比较完整 , 这类医疗损害鉴定委托 , 即使没有尸检 , 鉴定专家通过充分分析临床的医疗经过、疾病发展的脉络 , 也基本能够分析出死亡的主要原因 , 进行因果关系的判断 , 作出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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