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来|用借来的钱再借给他人 那债主到底是谁?

“这个钱是我借的,也是我女儿借的,我们反正是一家人。这怎么是原告主体不明确呢?”在法院接待室内,原告于某对桃源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说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据了解,原告于某拿着一份被告唐某出具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500 000元。但承办法官在调查中发现,涉案的借款其实并不是他自己的钱,而是其女儿给他他再出借。且原告于某还提供了一份,被告唐某与其女儿之间达成的还款协议。
【 借来|用借来的钱再借给他人 那债主到底是谁?】承办法官当即向于某释明,借条所载明借款人、借款内容应当与实际债券债务关系一致。本案中,于某虽然被记载为债权人,但实际上无法提供其实际向唐某借款,且其女儿与被告唐某之间有还款协议,债权人是于某还是其女儿不确定,导致本案中的原告于某是否是适格主体亦不确定。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于某的起诉。
法官提示:民间借贷案件,应当规范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明晰资金所有权人。实践中有很多类似情况,导致原告的诉讼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故在实践过程,借贷双方要事实求是,避免在维权的道路上丧失先机,给自己带来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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