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状告东吴证券胜诉 称拖欠42万奖金、离职不放行( 二 )


公司败诉 , 东吴证券赔偿56.63万
法院认为 , "……东吴证券公司提交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键岗位职务个人风险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中规定了公司有权扣除或暂缓退还的几种情形 , 但是东吴证券公司未就该文件的告知或公示进行举证 , 同时 , 也未就暂缓发放的情形和时间进行细化的说明 。 另 , 东吴证券公司主张暂缓发放的依据为违规处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需向张某本人告知和说明 , 而且必须相关部门评估核定损失金额为前提 , 东吴证券公司提交的关于涉及业务纠纷的相关证据也未能直接证明张某应就项目的风险承担责任 , 也未就存在损失、损失金额举证 , 并表示对发放奖金的时间无法确定 , 在劳动者已经离职近两年的时间内 , 东吴证券公司以上述理由扣发张某的奖金理由不能成立 , 应支付张某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间绩效奖金差额421100元 。 "
一审法院判决 , 东吴证券支付张某8月份工资差额45260元 , 绩效奖金差额421100元 , 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65290.57元 , 2018年1-8月未休年休假工资34672.44元 , 共计566,323.01元 。 关于张某主张东吴证券支付因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 , 张某在2018年9月10日收到第三方公示的录用通知 , 但其自述其告知第三方公司与东吴证券尚有诉讼 , 故第三方公司通知其在诉讼解决后入职 , 并非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所致 , 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
【|前员工状告东吴证券胜诉 称拖欠42万奖金、离职不放行】东吴证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