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苏宁体育诉浙江“三兄弟”中超案获赔50万!赛事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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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9日 , 持续一年的“中超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件在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 , 认定浙江电信及杭州电信、浙广电新媒体公司未经授权播放赛事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 , 判令被告依法赔偿苏宁体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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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事情回到去年 , 据了解 , 2019年7月17日 , 苏宁体育委托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 苏宁体育认为 , 苏宁体育依法享有案涉节目“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八轮-广州恒大VS北京国安”赛事的著作权权利 , 浙江电信、杭州电信未经授权传播案涉作品 , 侵害了苏宁体育公司就涉案赛事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 , 且扰乱了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良性的竞争环境 ,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 涉案赛事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浙江电信及杭州电信、浙广电新媒体公司未经授权播放赛事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 , 依法赔偿苏宁体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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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随着公众对体育领域的关注度上升 ,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备受观众喜欢 , 各大视频平台纷纷入局争夺热门赛事的直播或转播权 , 侵权“盗播”现象屡见不鲜 。 在维权的道路上 , “体育赛事节目是否算作品?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这个议题已持续多年之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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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画面著作权第一案”:新浪被驳回
早在2015年3月 , 新浪因凤凰网未经授权播放中超联赛视频将其起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 新浪认为 , 该行为侵犯了中超联赛视频的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 要求凤凰网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
在一审中 , 凤凰网称体育赛事并非作品 , 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 新浪公司“师出无名” , 且赔偿金额不合理 。 随后该案件得到了朝阳法院的公开审理 , 2015年6月 , 一审结果认定凤凰网侵犯了新浪公司对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 , 判令凤凰网赔偿新浪50万元 。 朝阳法院认为 , 涉案的中超联赛视频包含众多具有创造性的元素 , 如 , 特写画面、镜头的排列组合、点评解说等 , 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 因此 , 属于作品 。
凤凰网因不满一审判决 , 后于2016年8月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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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由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体育赛事直播“第一案”(凤凰VS新浪) , 终于尘埃落定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认定凤凰网不构成侵权 , 驳回新浪公司全部诉求 , 承担全部诉讼费!
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认定:电影作品应至少符合固定及独创性的要求;涉案赛事直播共用信号承载的连续画面 , 既不符合电影作品的固定要件 , 亦未达到电影作品独创性高度 , 固其未构成电影作品 。 同时 , 法院认定 , 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 , 无法适用广播组织权禁止他人的网络直播行为 , 并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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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观点不一
体育赛事节目是否算作品 , 这点是判定是否侵权的决定性因素 。 目前司法界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算作品持两种态度 。 一方面 , 多数派认为虽然体育赛事节目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 但其“创作高度”没有达到著作权法的要求 , 也就是所谓的“创造性”不足 。
另一方面 , 少数派的意见是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 , 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他们认为体育赛事节目不仅仅是赛事的呈现 , 它融合了复杂的拍摄过程(如 , 多机位)、较高的拍摄理念(蒙太奇等)、以及后期的剪辑制作等 , 其独创性不低于其他的影视作品 , 应该属于作品 , 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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