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二 )
骨灰寄存费以元/盒·月为计费单位,按寄存室条件核定。
三、城市公益性公墓价格 这样核定
(一)土地取得成本:按政府部门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土地成本,配套设施所占土地面积应分摊进各墓穴计算土地成本。免费使用土地或低于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则应如实扣减土地成本。
(二)建墓成本:由材料费、人工费、财务成本构成。材料费(含墓碑)按实际进价加损耗计算成本。人工费指造墓所支付的人工费用。财务成本中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入成本。
(三)配套设施费指按规划要求配套的道路、绿化、附属设施的建造费用,按规划墓区的规划面积分摊计入成本。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不计此项成本。
四、城市公益性公墓独墓占地不得超0.5平方米
城市公益性公墓区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
公益性公墓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总面积的50%。
五、经营性公墓应设节地生态安葬区
经营性公墓应当设置非营利公益性墓穴和节地生态安葬区,其中:
新建经营性公墓中的节地生态安葬区不低于该公墓整体规划的15%;
现有经营性公墓中的节地生态安葬区不低于该公墓整体规划的10%。
六.困难群众可获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
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等方式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优惠范围,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和政府补偿办法,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七、开展殡葬业务 须签书面协议
殡葬服务经营者开展殡葬服务业务,须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方式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八、要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殡葬服务经营者开展殡葬服务业务,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还要公示收费依据及批准部门,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殡葬服务收费的执收主体为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
殡葬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服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各项服务成本和收入。
九.不得垄断殡葬服务市场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不得垄断或操纵殡葬服务市场,损害用户利益。
(贵阳日报融媒体采访人员曾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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