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码资本|“小”商标“大”麻烦 创业路上如何有效避坑?( 二 )
3)商标应该在多少类别上进行申请
作为商标申请人的公司,在申请标识时要考虑这个商标在多少类别上进行申请。一个商标可以申请多个类别,总共有四十五个大类,每个大类多则几十个小类,小则几个小类。
(1)当注册的类别越多,伴随着成本也越高。一般申请人的商标注册都是注册在一些核心的产品或者服务上。比如你化妆品就注册在香水、护肤品或者是香皂这些类别上,运动鞋就要注册在鞋类甚至皮革。
(2)当然具体注册到多大范围,还是要取决于一个是公司对现在目前核心产品服务范围的认识,还有对将来可能要扩展的产品服务类别。
(3)还要考虑到竞争对手要进入这个市场,这个竞争对手可能在什么类别上获得商标的商誉。因为有的对手可能现在不会进入某个领域,但这个领域还是有可能和公司的产品服务产生联系。比如说玩具汽车和汽车属于不同的大类,但是这两个类别又容易让消费者建立联系。
4)商标注册的时间成本
商标局从一个商标申请到最后做出决定,之前是需要一年的时间,现在加快审查速度也需要六到九个月。如果没有事先分析,可能九个月才能知道商标局核不核准,如果不核准的话,可以去商评委申请复审,又会有一些时间耽误,最后也不一定能够注册下来。
2. 商标的维护与管理
获得注册商标之后应该怎么办?公司里面要有一套商标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人员去维护这些标识。商标要依赖于使用才能够维系商标的生命力,或者是有效性,或者是知名度,这些都是和商标的使用分不开。注册成功后如果不使用,这个商标有可能被依据不使用而撤销。商标就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把一个产品、带有这个标识的产品和服务,同提供这种产品服务的经营者、工厂之间建立联系。如果这个商标在市场上不使用,就失去了商标存在的意义,因此在商标法设计了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制度。
商标维护和管理,首先要有个管理制度,有专门人员来负责。从申请时就要管理,发现申请的需求、跟踪申请的流程、监督商标的状态、评估使用的情况。任何一种管理制度都需要有财务资源来支持。配合公司推广是监督商标的使用情况,主要分为两个大的部分,一个是从管理制度角度来说,管理人、负责人要知道哪些标识公司在用,哪些标识公司没有用,这个标识是不是注册在的那些使用了的产品和服务上使用。比如说这个标注册在服装上,现在推出了一条新的香水产品线。就需要立刻在香水、化妆品类别下去申请标识的注册,这点非常非常重要。
第二是需要保持商标使用的记录,包括标识使用的范围、情况和例子。这些都是今后如果有商标争议的时候,可以用来维护自己商标的证据。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跨国大公司的商标使用情况记录做的也不好。
3. 商标的使用
首先并不是说这个商标注册下来,就永远是我的了,别人就不能用了。商标是和后续的使用连在一起的。商标的使用是指规范性的使用,有些企业在实际使用的时候,并没有使用注册的标识。比如说一个服装,可能认为现在的这个标识太复杂,又有英文、中文,还有图形,就直接用英文了。还有一种情况可能是为做一个广告,改换了标识的形式或者字体,这些都是不规范的使用。因为前面已经强调商标一定要用,使用需要保留证据和记录。不规范的使用很可能不算对商标的使用,也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权利。
一般推荐如果使用商标时,可以添加一个R或者是一个TM,这样可以更加醒目显示说这是一个商标的使用。
另外,不但要使用注册的标识,还要在核准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是指这个标识是把某一个产品和它的生产者建立联系的使用方式。
二、企业商标权保护1. 行政处罚与民事侵权
针对第三方标识和自身已经使用的注册标识和商标很像,或者自身的在先权利很像,行政程序上就可以提出异议或无效。比如我代理的乔丹商标案,乔丹本人认为福建乔丹注册的一系列标识侵犯了他的在先权利,因此我们就提了商标无效,最后最高院把部分商标无效了。如果一个第三方用完全相同的标识卖完全相同的东西,企业可以到工商投诉通过行政处罚,或者以民事侵权为名,到法院起诉对方侵权,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再赔偿。两个方式都会达到让对方停止使用的目的,但行政处罚没有办法获得赔偿。刑事程序有一个更好的震慑作用,但是刑事立案标准也更高一些,必须要有对方非法获利多少等很硬核的证据。
2. 商标异议、无效
那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注册申请商标提起异议、无效呢?这里面有几个点比较重要。什么时候能产生这种冲突?就比如另外一方要申请注册商标,我作为权利人认为这个东西不应该被核准注册。《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我在先有一个商标了,但是我不希望这个商标获得核准和注册,这是商标和商标之间的冲突。
此外有一个可能范围会更加广,也是在实践中争议出现最多的领域,那就是和在先权利的冲突。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商号权、姓名权,甚至人身权利,拥有这些在先权利的公司或者个人,就会认为在后的商标注册侵犯了在先权利。根据商标法,并不是说有了在先权利,就能够要求后面这个商标不注册或者是无效。这个在先权利还需要有一定的知名度,只有被公众所了解的一种在先权利。根据商标理论,什么样的商标不能够注册?那些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是导致消费者不清楚带有你标识的产品从哪里来的,是从在先权利来的,还是商标申请人来的。为了达到消费者混淆标准,这个在先权利必须是一个有影响力的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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