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承担相应|从“爱钱进”暴雷事件,析明星代言人的民刑责任!

近日,“爱钱进”暴雷事件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据新闻报道称这款由汪涵代言的P2P平台将近37万人被骗了230亿元,一些投资者拉横幅,向其代言人汪涵追债。目前,暴雷的“爱钱进”App,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警方刑事立案,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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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爱钱进”暴雷事件的明星代言人汪涵需要承担民刑责任吗?
问法网律师分析:
【 要承担相应|从“爱钱进”暴雷事件,析明星代言人的民刑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明星代言人在一个案件中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需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表现为:如果符合我国《广告法》第56条的相关规定的,即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符合我国有关金融产品涉嫌相关刑法犯罪的构成要件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否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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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向“爱钱进”代言人汪涵追债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问法网律师解析:
“爱钱进”代言人汪涵如果符合我国关于民事侵权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其不符合主观过错、客观行为、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的话,不需要承担责任。具体表现为:在代言前其是否了解了“爱钱进”的资质和产品检验情况,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是否明知该广告虚假;“爱钱进”平台若出现兑付困难或跑路是否会必然出现大量且显而易见的客观损害;认定行为与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综上,如果汪涵不知道“爱钱进”广告虚假、不清楚其有瑕疵,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向“爱钱进”代言人汪涵追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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