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女子西安买房3年 卖家却突然反悔请求解除合同( 二 )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黄竞之律师:房价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房屋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虽然这可能超出卖房人的预见,但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本案中卖房人以父母不同意、售价较低等理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实际上这种行为不仅无法达到解除合同,挽回损失的目的,甚至还会导致买房方不再协商,反诉要求卖房人承担因迟延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这时,卖房人非但不能弥补损失,反而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超奇:卖家已构成违约 买家可提出反诉
根据法律规定,夏女士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卖家金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卖家金先生支付违约金。买房人若全部付清房款,或者已经支付大部分房款,买房人完全能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且要求过卖房人继续履行的,而卖房人拒不履行过户义务的,买房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并协助办理过户。司法实践中也有直接判令合同继续履行,买卖双方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夏女士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也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相对方金先生在房产证办理后三年内为夏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截止现在已经超过三年,金先生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毅律师认为:房屋出卖人仅以其父母不能接受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促进合同履行原则及合同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原则。因此,本合同双方应继续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的夏女士,可以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必要时可以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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