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俗营销号侵犯普通人权利,抖音是否要担责?法律人士给出答案( 二 )



抖音能否看到“红旗”?

“红旗”规则应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考察:在主观方面 , 要看抖音是否明确知道或有证据推定其知道侵权事实;在客观方面 , 看侵权行为是否像红旗一样明显时 , 只需要借助“常人常识” , 即一个具有辨别能力的成年人 , 在看到某个视频时 , 是否能够依据常识判断侵权行为的存在 。
如果说上面的标准过于抽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则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判断规则 , 平台(抖音)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 才能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免责:一是 , 明确标示平台属性 , 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是 , 不改变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是 , 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是 , 未从用户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
如果不满足前两个条件 , 可以直接认定平台构成侵权 , 几乎没有争议 。 争议主要集中在后两个条件 , 即平台是否知道侵权事实 , 是否从侵权中直接获利 。
1、抖音是否知道侵权事实?

一般而言 , 短视频平台会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内容识别及算法推荐 。 一方面 , 平台会对上传视频的内容、质量进行审核和判断 , 并对其进行精准分类 , 实现“标签化” 。 另一方面 , 平台根据用户的个人信息、浏览记录等对用户画像 , 并将标签化的视频“推荐”给可能喜欢这个视频的用户 , 这样平台可以获得更高的点击量和用户数量 , 也使得用户更加容易沉浸其中 。
抖音同样采用类似的个性化推荐机制 , 存在“推荐”就必然存在内容识别 , 否则个性化推荐就不成立 。 虽然我们不知道 , 抖音采用什么原理和技术进行内容识别 , 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能够辨别视频内容 。 但是 , 它的存在本身就加大了抖音知道视频侵权可能性的概率 。

我们使用抖音时对其视频推荐精确性的感叹 , 也能直接感受到抖音“算法技术”的强大 。 既然正向推荐时 , 抖音具有强大的内容识别能力 , 那么反向侵权时 , 抖音无疑也应承担更大的义务 。 不能只在面对商业利益时嗅觉敏锐 , 在反侵权时装聋作哑 。
2、抖音是否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利?

互联网社会是一个信息丰富甚至泛滥的社会 , 信息不是稀缺资源 , 相对于过剩的信息 , 只有一种资源是稀缺的 , 就是人们的注意力 。

抖音深得“注意力经济”的妙处 , 通过算法推荐投喂用户需求 , 进而获取流量红利和经济利益 , 抖音能够轻松涉足电商领域 , 依靠的就是其巨大的流量 。

与其问抖音是否从侵权视频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还不如问抖音是否通过侵权视频获取流量?

一个具体的例子是 , 如果抖音在侵权视频页提供了其电商链接 , 是否可以说 , 抖音在侵权行为中获利?抖音产品的逻辑不是向用户收费 , 一般用户缴纳的只是自己的“时间”并提供“流量” , 如果只通过抖音是否从侵权中直接获得金钱 , 判断其是否获利 , 而不考虑流量隐藏的价值 , 似乎没有抓住抖音经济的精髓 。 当然 ,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 , 仁者见仁 。


技术中立之上的价值选择

“避风港”原则是“技术中立”这一母题的体现 , 但是在互联网时代早期诞生的技术中立原则 ,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遭遇越来越多的质疑 。

在快播王欣案中 , “技术本身不可耻”的辩解并未得到法院认可;扎克伯格的“脸书”对技术中立的坚持 , 最终也在“删除Facebook”运动与广告商集体撤离的打击下 , 败下阵来 。

2016年 , 今日头条的创始人张一鸣 , 曾高调宣称今日头条不是媒体 , 不输出价值观 , 不教育用户 。 两年后 , 今日头条因色情内容等被约谈 , 张一鸣最终低头道歉 , 认为产品走错了路 , 没有贯彻好舆论导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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