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保护野生动物

2016年前半年 , 古某某先后用其祖母杨某某及其邻居向某某在野外捡拾的27个左右红腹锦鸡卵(蛋)孵化出红腹锦鸡(红腹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2只(两个月后死亡2只) , 剩余20只在其家养殖 。2018年3月21日 , 古某某将其养殖的20只红腹锦鸡以6000元的价格岀售给陈某 , 并雇佣车辆将红腹锦鸡运送至洋县戚氏镇全丰村陈某所开的养殖场 。陈某在收购该20只红腹锦鸡后 , 因其未能办理养殖红腹锦鸡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于2018年1月2日以6600元的价格将该20只红腹锦鸡出售给刘某 , 刘某将红腹锦鸡运回其淳化县某养殖场内进行养殖 , 刘某在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将查获的20只红腹锦鸡移交陕西珍稀野生动物抢救饲养研究中心收容养护 。
经陕西省自然保护区与野生动物管理站核查 , 古某某、陈某、刘某及其养殖场均未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的相关许可手续 , 三人行为系非法收购、出售和运输珍贵野生动物 , 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
|淳化县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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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调查过程中 , 发现淳化县林业局怠于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 其未对辖区内野生动物采取有效的监管保护措施 , 致使发生非法收购、出售和运输红腹锦鸡现象 , 使国家利益受损 。
2019年11月28日 ,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向淳化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 , 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 对非法收购、出售和运输红腹锦鸡案件及时处理 , 并加强对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维护好国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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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 ,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 使全民能够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行动中来;二是落实监管机制 , 以高压态势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三是全面检查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所 , 清理整顿非法经营利用行为;四是切实强化野生动物分布区的野外巡护和看守 。
【|淳化县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保护野生动物】该案系淳化县境内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案件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 与行政执法机关高效互动 , 促成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 真正达到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 , 推动形成了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行政”共为共治的良好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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