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政府出手!珠海的“烂尾楼”有救了!( 三 )


本条前款所述建筑指标转移覆盖,其地价应按照转移覆盖前所属项目适用的地价计收相关规定处理,并按照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等值、对应土地用途不变的标准予以置换。
本条所述项目联动开发建设事项,应纳入处置方案一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应纳入供地方案一并报批。
第十六条“烂尾楼”项目涉及提高容积率的,新增建筑规模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涉及提高容积率的,不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条前款所述新增建筑规模,按照变更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项目总建筑规模差额核算。
第十七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可设定相应的规费补贴等奖励措施,根据项目处理具体情况、处理效率等予以扶持。
第十八条“烂尾楼”项目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危害或对市容环境造成影响的,其不动产权利人应委托专业单位采取安全加固措施、实施环境绿化整治或拆除复绿。
“烂尾楼”项目不动产权利人不按要求履行时,按照以下情形分类处置:
(一)存有房屋安全隐患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通知“烂尾楼”项目不动产权利人,在优惠政策限期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选择处置措施进行申报,并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条受理申请后,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开展基础数据调查,经认定符合“烂尾楼”项目的,应向申请人核发认定核准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申报拆建重建或涉及改变用地规划条件续建的,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参照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程序,受理并审查项目不动产权利人申报的规划方案,编制供地方案,汇总形成处置方案,并组织材料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涉及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补交地价款的,由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一并参照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程序,履行委托评估及报批程序,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申报综合整治的,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参照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程序,受理并审查项目不动产权利人申报的规划方案,核发审批文件。
申报交由政府征收的,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处理。
申报交由政府收回或协议收购的,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转土地储备机构处理。
申报续建且不涉及改变用地规划条件的,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转市自然资源分局处理。
第四章 实施及监管
第二十二条在处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15日内,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应与“烂尾楼”项目不动产权利人签订“烂尾楼”项目处置监管协议,明确工程进度要求,并约定履约保证金核算、缴存及返还方式。
履约保证金缴存数额按照以下方式核算,并依据工程形象进度分期予以返还:
(一)建设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下(含)的部分,履约保证金按该部分资金的60%缴存。
(二)建设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的部分,履约保证金按该部分资金的40%缴存。
(三)建设工程造价在2亿元以上的部分,履约保证金按该部分资金的30%缴存。
履约保证金可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的方式缴存,其具体返还规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另行研究制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以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书为准。
第二十三条项目不动产权利人应按政府部门关于处置方案的批复文件执行,按法定程序开展相关报建手续。
需要续建或者拆除重建的,在处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180日内,市自然资源分局应与项目不动产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烂尾楼”项目的开工、竣工时限应当严格按照与市自然资源分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或补充协议执行,原则上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或补充协议之日起1年内开工;竣工时限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或补充协议约定开工之日起算不得超过3年;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且土地用途不含住宅的,结合实际建设工程量,可适当延长竣工期限,且位于万山区的延期不得超过4年,其他区的延期不得超过2年。
未按时开工,且开工延期申请未获市政府批准的,市自然资源分局应及时函告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由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撤销原处置方案批复文件,取消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采取拆除重建方式处置的,项目闲置土地认定、转让等应按照新出让用地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准。
第二十六条“烂尾楼”项目按照处置方案批复文件缴交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或补充协议签订时市财政体制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比例分成。各区应对该项收入进行专账核算,作为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及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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