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政府出手!珠海的“烂尾楼”有救了!

珠海在高速发展的浪潮中
虽然高楼遍地、连绵起伏
但总有一些被放弃的项目
成为了横亘在城市地图中的“补丁”
位于市中心的“烂尾楼”
不仅浪费稀缺的土地资源
更影响城市面貌
 珠海|政府出手!珠海的“烂尾楼”有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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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珠海终于出手
推进盘活“烂尾楼”了!
 珠海|政府出手!珠海的“烂尾楼”有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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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了 《珠海市 “烂尾楼”
整治处理办法》
 珠海|政府出手!珠海的“烂尾楼”有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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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六条根据“烂尾楼”
项目的实际情况
可按照以下四种方式之一予以处置
(一) 项目续建。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生态红线管控等要求的,可对项目在不拆除原有工程的基础上进行续建。
(二) 拆除重建。不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或市场需求的,可以对项目进行拆除重建。
(三) 综合整治。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在要求期限内仍无法盘活的,由项目不动产权利人负责进行整治或者拆除复绿。
(四) 政府收回。符合收地情形的,政府依法无偿或者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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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盘活土地资源,妥善处理我市历史遗留的“烂尾楼”问题,创建良好的市容市貌和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烂尾楼”项目的处置工作。
下列“烂尾楼”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土地用途为工业的“烂尾楼”;
(二)经认定属闲置用地且以收回方式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三)非政府组织实施或不动产权利人实施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烂尾楼”项目,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或住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但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止主体未办理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受理申请时建设现状情况与2012年以前测绘的地形图或拍摄的遥感影像图、卫片执法检查影像图显示的项目建设状况基本一致的,可认定为项目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
第四条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的政策研究、项目年度计划推进落实情况的监督,以及具体项目处置的指导,协调解决项目推进工作中涉及市级部门审查、审批、监管事项。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的年度计划、具体项目处置方案的审批。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区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具体负责“烂尾楼”项目基础数据摸底调查、处置的年度计划编制、“烂尾楼”项目的认定,以及处置方案的受理、组织审查和报批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的具体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区,包括横琴新区(即横琴、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发展改革新拓展区,下同)、各行政区及经济功能区。
本办法所称基础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情况、建设情况,和不动产产权登记、查封抵押、债权债务及其他权益情况等。
本办法所称处置方案,包括规划方案、供地方案及其他具体鼓励扶持及处置措施。
第五条“烂尾楼”项目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提供政策引导和扶持,运用市场手段,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解决项目问题。
(二)依法处置、规划引导。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推动整治处理工作,在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给予合理规划引导和支持。
(三)分类处理、循序渐进。依据项目地区、地段、类型、功能的不同,区别处理,分类推进。重点解决位于重点地段、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其余由市场主体逐步循序消化处理。
(四)属地推进、因地制宜。处置权责充分下放给各区政府(管委会),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推进,客观分析项目不动产权利人诉求,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处置措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根据“烂尾楼”项目的实际情况,可按照以下四种方式之一予以处置:
(一)项目续建。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生态红线管控等要求的,可对项目在不拆除原有工程的基础上进行续建。
(二)拆除重建。不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或市场需求的,可以对项目进行拆除重建。
(三)综合整治。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在要求期限内仍无法盘活的,由项目不动产权利人负责进行整治或者拆除复绿。
(四)政府收回。符合收地情形的,政府依法无偿或者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第七条“烂尾楼”项目需要复工续建的,其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对房屋建筑安全质量进行评估鉴定,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方可申请复工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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