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青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发布 严禁转移、套取个人账户资金

半岛采访人员 肖玲玲
严禁为持卡人兑换现金或变相提取现金 , 严禁以就诊卡、会员卡、积分卡等形式转移、套取个人账户资金 , 严禁刷卡销售日用品等范围外商品……市医保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青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明确了个人账户金支付范围等内容 。
青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管理 ,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账户 , 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 。
第三条  个人账户金的支付范围:
(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
(二)本人或其委托人在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刷卡消费符合规定的费用:
1、药准字类药品;
2、中药饮片(需提供医师开具的处方单);
3、计划生育用品(包括药品和避孕工具);
4、消毒用品(卫消字类);
5、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
6、国食健字类保健食品;
7、其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纳入的与医疗健康有关的产品 。
(三)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第四条  个人账户记入标准按《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前将个人账户金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
第五条  个人账户金归参保人个人所有 , 滚存积累 , 超支不补 , 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金按以下标准计息:当年记入部分 , 按结息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个人账户金本息(当年个人账户日均余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该账户上年结转的账户余额本息) , 按结息日银行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结息日为每年12月31日 。
第七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 , 个人账户暂停记入 , 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予以补记个人账户本金 。
【职工基本|青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发布 严禁转移、套取个人账户资金】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重复缴费等原因须办理社会保险费退收的 , 退收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应予以冲减 。因终止保险关系等原因无法冲减的 , 参保人员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应冲减金额 。
第九条  参保人员调离青岛市行政区域时 , 个人账户金余额随同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 。无法转移的 , 可将个人账户金余额转入其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无法转入的 , 可划入本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
第十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驻外工作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存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个人账户金 , 由本人提出申请 ,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 , 按规定将其个人账户金划入其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 或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 , 划入本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 , 以及终止社保关系离境的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 , 可由参保单位(或管理单位)携带有关材料申请办理个人账户金余额一次性支付手续 。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应缴纳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 , 以及其他按规定应从个人账户列支的费用 ,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或按规定时间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中代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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