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青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发布 严禁转移、套取个人账户资金( 二 )
第十三条 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省属单位 , 每年1月底前应统一对本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进行确认 , 确认情况须及时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后 , 可持由负责调整养老待遇部门确认的养老待遇明细 ,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金额 。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或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 , 用人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 逾期造成个人账户金损失的 , 由用人单位或管理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参保人使用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刷卡消费个人账户金 。定点医药机构应配备社保卡刷卡终端和操作人员 , 操作员须经培训合格后 , 方可上岗 。
第十六条 参保人初次申领社保卡或挂失补换新的社保卡后 , 其个人账户金的待注入总金额于社保卡社保账户激活的当月月底一次性注入 , 次月可正常使用 。
第十七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无偿向社保卡持卡人提供卡金查询服务 , 不得拒绝持卡人合理的刷卡要求 。严禁为持卡人兑换现金或变相提取现金 , 严禁以就诊卡、会员卡、积分卡等形式转移、套取个人账户资金 , 严禁刷卡销售日用品等范围外商品 。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刷卡消费时 , 定点医药机构应认真查验持卡人是否为社保卡所有人 。非本人或难以确定持卡人为社保卡所有人的 , 定点医药机构应登记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 。因未认真查验相关证件或未按规定登记持卡人信息给社保卡所有人造成损失的 , 由定点医药机构负责赔偿 。同时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服务协议给予定点医药机构相应的处理 。
第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刷卡消费的个人账户资金拨付给各定点医药机构 。定点医药机构应于每日22时以前进行日终结算 。日终结算后至次日5时前可继续刷卡消费 , 但不得办理结算和退货业务 。定点医药机构卡金对账不平的 , 应于次月5日前持对账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卡金对账 。
第二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 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刷卡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 并建立诚信机制 , 加强诚信管理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 依据服务协议作出相应的处理 , 严重违约的记入失信“黑名单” 。因违规刷卡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定点医药机构 ,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8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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