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_社会|涉及薪酬、上市……湖北发布重磅20条 各地开发区将迎大发展( 三 )


(十二)拓展对内开放空间 。支持开发区增强产业转移承载能力 , 开展项目对接 。支持开发区依法依规扩展面积范围 , 鼓励发展较好的开发区发挥产业、资本、人才、管理等优势 , 对区位相邻相近、产业关联同质的产业园区进行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整合 , 促进开发区扩容升级 。扩大与外省市开发区和大企业的合作 , 联合创建产业园区,推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合作共赢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十三)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产品试制生产 , 加快引进一批高端、高质、高新产业项目 , 促进高端产业集聚发展 。完善开发区科技综合服务体系 , 支持开发区企业创建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等 。加大省预算内投资对开发区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支持开发区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创新、科研机构绩效激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探索试验 。鼓励各类资本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新型基础设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共享 。支持开发区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 统筹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高水平创新平台 。支持开发区统筹高校院所、领军企业、行业联盟等共建一批产业创新和共性技术研发服务平台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向开发区开放共享的各类创新平台、实验室提供奖补资金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 ,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支持开发区细化落实“双创”支撑平台建设、创业投资发展等政策措施 , 着力打造“双创”升级版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对开发区与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的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给予资金支持 。开发区内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 ,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 , 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持开发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示范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 ,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要素保障
(十六)加强人才保障 。支持开发区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 , 聚焦“高、精、尖、缺”人才 , 力争在某一领域实现人才聚集效应 。开发区事业单位可采取公开考核的方式择优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 , 单位无相应空岗的可通过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允许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 , 用于建立“产、学、研”创新平台 , 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员兼职 。畅通海外科学家引进工作通道 , 设立“招才引智”公共服务窗口 , 建立人才专员制度 , 研究制定人才“一卡通”办法 , 为急需人才提供户籍办理、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新创业投资等“一站式”服务 。加快推进国家移民管理局12条移民出入境政策在开发区复制实施 。各类专家及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向开发区倾斜 , 支持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 ,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 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和职业技能人才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医保局 ,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节约集约用地 。落实开发区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用地奖惩办法 ,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支持开发区落实产业用地政策 , 引导企业实施“零地技改”加快转型升级 , 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 ,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 , 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 , 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 严禁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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