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法律知识|土地还能收回?不要被忽悠,审查一下这两点满足吗?

被拆迁人面对行政机关拆迁自身房屋的时候或者之前 , 要自我检查自家的房屋是属于城市国有土地还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 国有土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决定征收的法定机关属于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集体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 , 应当办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 取得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今天 ,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企业拆迁维权研究中心主任史西宁律师带大家看一下最高院关于政府收回国有土地的再审裁定书 , 希望帮助那些被收地的权利人走出困境 。
史律师“说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日期为2020年1月1日 。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 一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另外农村宅基地、自留地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 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关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问题 , 人民法院应当从实体性法律适用和法律规定的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
实体方面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提交证据充分证据证明收回涉案土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 , 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 , 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程序方面关于本案行政机关作出被诉收地决定之前 , 应当全面审查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 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
【征地拆迁法律知识|土地还能收回?不要被忽悠,审查一下这两点满足吗?】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 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 史律师认为 , 行政机关在作出被诉收地决定之前 , 应当履行通知被收地权利人 , 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 违反“先听取意见后作决定”的基本程序规则 , 可以据此认定收地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 , 确认违法 , 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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