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王|法官以案说法:注册商标跨类使用的责任认定


九牧王|法官以案说法:注册商标跨类使用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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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赣民终368号
【裁判要旨】
被告以使用已获许可的标识抗辩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许可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 如果用于抗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种类不包括原告所请求保护商品种类、且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 应当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 #商标#
被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并将原告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概括成行业 , 以“字号+行业”的方式组合为被告企业名称的 , 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被告将其注册商标“拓宽”使用到该注册商标未保护的范围时 , 人民法院应廓清原被告的经营界限 , 在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时 , 不得“伤害”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案情简介】
1997年10月7日 , 第1117525号“
”商标被注册 ,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卫生用水管设备、喷水器、水管龙头、配水龙头、沐浴用设备等 。 2004年11月14日 , 第3489226号“九牧”商标被注册 , 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龙头、喷水器、水管调制开关等 。 2006年5月28日 , 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被注册 , 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 。 2010年12月30日 ,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公司)成立;2014年9月13日 , 九牧公司受让上述三个注册商标 。 九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水龙头、电子洁具、卫生陶瓷、管件、淋浴房、淋浴屏、阀门、花洒、软管、橱柜、五金及配件、五金制品等) 。
2000年5月21日 , 第1400267号“九牧王及图”商标被注册 , 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金属插销、金属门闩、金属窗钩、金属门把手、五金器具等 。 2017年1月10日 , 注册人将该商标授权给兴达公司使用 。
2002年6月6日 , 赣州市章贡区九牧王洁具经销部(下称九牧王经销部)注册 , 其是兴达公司的经销商 , 销售兴达公司生产的卫浴洁具、五金 。 2018年11月6日 , 九牧公司公证证据保全了九牧王经销部门店招牌为“九牧王JOXOD卫浴” , 其店内墙壁上装饰有“九牧王及图”“JOXOD及图”商标图形 。 九牧王经销部使用“卫浴洁具总代理”单据销售标有“九牧王及图、JOXOD及图”标识的水龙头 。 九牧公司认为九牧王经销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九牧王经销部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 遂判决:一、九牧王经销部在未标注“九牧王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即“五金”类的情形下 , 停止使用将“九牧王及图”商标、“JOXOD及图”商标、“卫浴”和“赣州总代理”拆分、组合的图形文字作为其门店招牌;二、九牧王经销部在未标注“九牧王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情形下 , 停止将“九牧王及图”商标悬挂在其店内墙壁上;三、九牧王经销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使用标注了“JOXOD及图、九牧王及图卫浴洁具总代理”图形文字的销售单(格式);四、九牧王经销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
一审宣判后 , 九牧公司、九牧王经销部均提起上诉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九牧王经销部销售龙头的包装盒显著位置标注“九牧王标识”的行为 , 侵害了九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九牧王经销部销售龙头使用的包装袋标识“九牧王五金”、龙头销售单标识“九牧王标识”的行为 , 侵害了九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九牧王经销部使用门店招牌“九牧王JOXOD卫浴”的行为 , 亦侵害了九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九牧王经销部跨类使用“‘九牧王’字号+‘洁具’行业”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 , 构成不正当竞争;九牧王经销部使用“九牧王JOXOD卫浴”门店招牌的行为 , 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 法院遂撤销一审判决 , 改判为:一、九牧王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龙头包装盒及龙头产品销售单使用“九牧王标识”、立即停止在龙头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九牧王五金”标识;二、九牧王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使用同时含“九牧”“卫浴”文字的门店招牌;三、九牧王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使用同时含“‘九牧’+‘洁具’”文字的企业名称;四、九牧王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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