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王|法官以案说法:注册商标跨类使用的责任认定( 三 )


四、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 不承担赔偿责任” 。 由于九牧王经销部是被控侵权产品生产者兴达公司的长期合作销售者 , 故意使用“九牧王”销售卫浴洁具 , 其虽能证明被控侵权商品从兴达公司合法取得 , 但不符合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
五、合理隔离字号与行业是保护两者权利的应有之义 。
二审法院判令赣州市章贡区九牧王洁具经销部不得使用同时含“九牧”“卫浴”文字的门店招牌 , 不得使用同时含“‘九牧’+‘洁具’”文字的企业名称 。 笔者认为 , 该判决责令经营者隔离“字号与行业”的做法 , 既廓清原被告的经营界限 , 又最大限度地避免被诉侵权人受到严重“伤害” , 实质上兼顾了九牧公司的系列商标使用在第11类商品的权利 , 同时也禁止了九牧王经销部将“九牧”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 , 该判决并未妨碍九牧王经销部将“九牧王”使用在第6类等其合法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 保证了第1400267号“九牧王及图”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 , 如“赣州市章贡区九牧王洁具经销部”的企业名称变更为“赣州市章贡区九牧王五金经销部”并且经营五金类商品是完全合法的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邹征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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