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普法|男子买走小区90多个车位,还…...业主怒了:集体开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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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普法

近日
“广州普法”抖音号的一个视频很火
一小区90多个车位
被一男子买走
而且全部上了地锁



该男子还称开发商欠自己钱
90多个车位是用来抵欠款的
业主们怒了 , 集体开砸!

停车位买了就属于你?
律师:先满足业主 , 一户一车位是基本的原则


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 曾凡星律师

曾凡星律师表示:

1、不患寡而患不均 , 根据《物权法》明确规定 , 车位应该首先保障业主的需求 , 一户一车位是基本的原则 。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属于业主共有 。

2、开发商用车位抵债到底合不合法 , 需要看小区车位是否拥有产权 ,如果开发商拥有车位产权 , 则有权出售、出租。 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

3、如果像该男子声称的因开发商欠债 , 那么该男子在车位出售后拥有首先受偿权 , 或用出租后的租金收益抵债 , 但若开发商未将车位出租、出售 , 该男子无权对车位进行处分 。

4、如果的确存在开发商违规将车位出售给该男子 , 那么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向开发商及该男子主张权利 , 要求撤销其合同 , 或主张其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



网友:不买车位还想停 , 想多了

突然之间
一多半的车位都不能用
必然给小区其他业主带来影响
对此 , 网友的态度却不尽相同

有网友表示 ,
既然其他业主无意购买 ,
那么自然无法干预车位的所属 。





还有部分网友表达了强烈的不满 ,
认为如此大批量购买、
占用车位是不顾及其他业主的行为 ,
应该先征求他人同意 。






《民法典》实施后住宅小区停车位到底归谁?

对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
《民法典》进行了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属于业主共有 。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上述条款与即将废止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在内容上基本相同 , 对于车位归属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 以此为依据 , 对于小区的车位归属 , 分情形讨论:


地面车位

【广州普法|男子买走小区90多个车位,还…...业主怒了:集体开砸!】
(1) 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 , 且该车位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 , 车位应该属于开发商所有;

(2) 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 , 但该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 , 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3) 建筑区划内 , 未经规划而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 , 若该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的 , 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若该车位占用开发商或者他人的专有部分 , 则该车位应归属于开发商或个人 。


地下车位



(1)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
依据《国防法》第37条和《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 , 人防工程性质的地下车位应推定为国家所有 , 投资者(一般为开发商)可以使用管理 , 并享受收益 , 但是不得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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