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普法|男子买走小区90多个车位,还…...业主怒了:集体开砸!( 二 )



(2)非人防工程性质的地下车位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 , 分属于不同主体 , 地下车库是开发企业基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修建的 , 因此该类车位应归属于开发商 。


首层架空停车位



(1)小区首层架空停车位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应归属于开发商;

(2)小区首层架空停车位层高2.2米以下的应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 。

最后 , 无论是地面车位还是地下车位 , 或是首层架空停车位 , 归属于开发商的 , 其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置 , 但是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若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 则可以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自行决定车位的使用方式 。

建议停车的时候
一定采取合理的方式
不乱占别人的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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