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如何开展低保对象认定?如何确定临时救助的标准?答案在这里~( 二 )
Q:
当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住院照料申请临时救助 , 需注意什么?
A:
《宜宾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宜民政〔2020〕74号)明确规定 , 城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因疾病或意外导致部分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住院治疗且暂时无人照料陷入困境 , 确需聘请护工“一对一”照料护理 , 在事前经属地乡镇(街道)同意并与护工签订《特困人员住院照料护理协议》 , 在统筹使用或领取的照料护理补贴严重不足以支付的 , 可按不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予以救助;特别困难的 , 按不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予以救助 。 实施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 对已领取照料护理补贴的全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在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倍数计算临时救助金后 , 须扣除12个月的照料护理补贴金后确定具体救助金额 。
Q:
对低收入家庭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的条件?
A:
自2020年7月1日起 , 除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个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 , 凡未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 , 应先对其进行低收入身份认定后 , 才能实施临时救助 。
Q:
如何对低收入对象实施医疗救助?
A:
依据《宜宾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规范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宜民政〔2020〕73号)认定的低收入对象 , 在获得身份认定前产生的住院治疗费用不给予医疗救助;对住院结算前已获得低收入身份的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不跨年度实施 , 认定为低收入的对象 , 认定当年产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予以累计 , 身份认定后住院治疗结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医疗救助 。 对因治疗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 , 但又不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对象 , 应综合运用临时救助等政策予以救助 。
Q:
如何确定临时救助的标准?
A:
临时救助除困难程度较轻的急难型对象可按人均500(含)以下(其中单人户救助不高于1000元)标准执行外 , 其余情况应按照城乡低保月标准的倍数确定 。 其中因教育、医疗等原因的支出型临时救助 , 其标准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不区分城乡 , 均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的倍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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