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师傅也来做一回吹哨人(下)
曾师傅也来做一回吹哨人(下)2017年 , 我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打赢了一场特别小的官司 , 金额仅仅8908元 , 两次以进出口代理合同关系败诉后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提审并按照买卖合同关系改判 , 我赢在了最后 。 这就是(2017)浙民再171号 , 这个案子应该因为金额特别小而记入中国司法史 。 事情结束后 , 我思考了一整年 , 是什么原因导致两次败诉 。 我怀疑是法律的教科书搞错了 , 后来把教科书找来一看 , 果然是错的 。 教科书里描述的是1995的思路 , 签代理协议 , 而实际情况是 , 2006年24号文以后 , 就没有出口代理协议了 , 一律只是签购货合同 。 原因很简单 , 代理和买卖 , 是完全不能粘合在一起的法律关系 , 出口退税是退增值税 , 对于一般贸易而言 , 有买卖才有增值 , 市场普遍是外贸公司以买卖合同去办理出口退税 , 这种模式无法附加代理关系 。 代理关系和买卖关系 , 区别很大 , 有没有增值税发票?谁去办的退税?是最重要的特征 , 一眼就可以看出区别来 。认识事物 , 有一个过程 , 一开始可能是错的 , 就要靠改革不断调整到正轨上来 。 以前买股票 , 钱都是交给证券公司 , 证券公司的身份 , 原本应该只能收佣金 , 不应该捏着你的购买股票的资金 , 在出现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严重事件后 , 国家调整了法规 , 所以 , 现在证券账户都跟银行卡绑定 , 证券公司只能收佣金了 , 而你的资金在你自己的银行卡里 。 这就是把代理和买卖分开 。当你去找房产中介买卖房屋时 , 一开始 , 买家也是把购房款交给中介 , 如果中介卷款跑路 , 则会出现一连串社会问题 , 所以 , 国家又采取了新政策 , 把购房款打入一个银行账户 , 由银行进行监管 , 而中介公司只能收取中介费 , 或者叫佣金 , 不能接触到购房款 , 从此 , 这个行业就安定了 。 这也是把代理和买卖区分开来 。外贸行业也是这样 , 1995年时 , 政府是想搞进出口代理制 , 外贸公司出口货物 , 收佣金 , 然后委托人自己去办退税 , 但是 , 这个方法太复杂 , 没有被市场接受 , 市场发明了换汇率的方法 , 其实是外贸公司以主体身份接受并从事一笔别人提供的业务 , 不收代理费 , 靠吃差价赚钱 , 但是 , 由于法规滞后 , 外贸公司一直是同时签代理协议和买卖合同 , 不出事的时候 , 处处都掏出买卖合同来 , 并以自营的名义去申报出口退税;一出事 , 马上摇身一变 , 掏出代理协议来逃避打击 。 2005年时 , 面对猖獗的骗税 , 时隔十年后 , 监管层终于明白了 , 市场上的所谓出口代理 , 其实是假代理 , 真买卖 。 外贸公司是海关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 , 是外汇的收款单位和核销单位 , 是增值税发票上的购买方 , 是出口退税的申报单位 , 是退税款的接收单位 , 这种模式 , 明显是买卖 , 任何环节都看不出丝毫的代理成分 , 怎么能被定义为代理关系呢?所以 , 2006年24号文 , 就明确讲 , 不能同时签订代理协议和买卖合同 , 两选一 。从此 , 市场上有了两种出口代理 , 一种是你眼睛能看到的俗称的出口代理 , 只能签买卖合同 , 不能签代理协议 , 外贸公司以主体身份承担责任 , 并按照买卖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办理退税 , 这个就是假代理 。 一种是你梦幻中出口代理关系 , 签代理协议 , 外贸公司仅仅收手续费 , 不承担责任 , 不能参与买卖 , 不能申报出口退税 , 由委托人自行办理出口退税 , 这个就是真代理 。 教科书没有能有效区分这两种一真一假的出口代理 , 混为一谈 , 所以 , 教科书误人不浅 。理论上的P2P也是一个好东西 , 它是一个中介平台 , 有富余资金的人和需要资金的人 , 在这个平台被撮合到一起 , 多好的东西啊 , 但是 , 这都是梦幻中的理想状态 。 现实生活中的P2P都是骗局 , 都是假的P2P , 都是挂羊头卖狗肉 , 钱都到了一个专门的资金池里 , 然后被各种虚构的用途 , 转移到个人口袋里了 , 最后只有老百姓的血和泪 , 全国人民损失2万亿 。 一个伟大的领导 , 一定要有真切的现实感 , 要明白活生生的现实世界是什么样子的 , 脱离实际的空想 , 只会造成巨大的混乱 。在2018年发现了法律教科书的错误以后 , 我马上想到 , 会不会有更多的类似的案子被错判?所以我开始在网上搜索此类案子 , 第一个案子就让我大吃一惊 , 引起我的极大兴趣 。这个案子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的 , 案卷号(2013)民提字第73号 , 被告是特大型的国企保利集团下属的民爆公司 , 原告是一家民营企业 , 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 , 案子像翻烧饼一样 , 翻了三次 , 一审判保利支付5300万 , 二审判保利仅需支付300多万 , 再审又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 保利又输了 , 又要支付5300万 。 而保利拒绝执行判决 , 一个大型央企 , 竟然成了被人鄙视的“老赖” 。2018年秋天 , 我从网上把相关资料调出来 , 看了两遍 , 我浑身都凉透了 , 整整两个星期都睡不着 , 我多多少少有一点忧国忧民的情怀 。 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的这个案子 , 是一个错案 , 他又跟基层法院一样 , 在出口代理这个问题上产生了幻觉 , 所以最终出现了方向性的错误 。 我所猜想的可能发生的事情 , 它真的发生了 。本案的案情非常简单 , 原告北京博创公司有石油系统背景 , 他有采油钻机出口的资源和信息 , 他得知俄罗斯要采购一批钻机 , 金额巨大 , 而他无力独立完成这样的业务 , 客户也明确表示不愿意和他合作 , 于是他找到新时代(也是一个大型央企) , 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 , 业务量超4亿元 , 赚取差价1800万并获得了3800万出口退税 。 在业务进行中 , 新时代并入保利集团 。 保利发现了合作协议的问题 , 拒绝执行该协议 。 于是有了旷日持久的官司 , 而且 , 最后还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 , 可惜 , 最高法的判决错到了极点 。按照合作协议 , 介绍人北京博创可以分步提走5300万 , 其中出口退税款3800万要全额提走 , 差价部分留给保利180万 。 乍一看 , 很多人会觉得这很好啊 。 但是 , 你仔细一分析 , 这笔毛利5600万的合作生意 , 介绍人如果提走5300万 , 保利则要亏损1500到2000万 , 合作一方赚的盆满钵满 , 合作另外一方则亏得一塌糊涂 。一审在北京二中院 , 判决书写得很一般 , 他的逻辑是 , 既然签了协议 , 白纸黑字 , 那么就按照协议来执行 , 于是判保利支付5300万给北京博创 。 保利不服 , 提起上诉 , 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主审法官叫范君 , 网上显示他目前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副院长 。 他拿到这个案子时 , 常识告诉他这个协议有问题 , 合作双方一方赚饱 , 另外一方的国有企业亏得一塌糊涂 , 所以他的态度是这个协议无效 。 二审法院在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并获得书面答复以后 , 认为不得非法骗取出口退税款 , 因此判定退税款不能转移给北京博创 。 二审最终判定保利执行其中的一个分支协议 , 支付300多万给北京博创 。 二审判决 , 存在瑕疵 , 但是 , 大方向是对的 , 可以打70分 。 这个合作协议显失公平 ,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侵吞和转移国有资产的目的 , 这个判断是准确的 。 但在退税这个问题上判断是错误的 。本案出口的是石油钻机 , 属于重大装备的对外输出 , 供货的工厂都是国内知名的特大型工厂 , 这种出口 , 理应优先获得出口退税 。 此笔业务 , 保利是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 , 是货主 , 是外汇的核销单位 , 是出口退税的申报单位和退税款的接收单位 , 然后保利的律师说这是一个骗税案子 , 这不是一种疯癫的自污行为吗?如果是骗税的话 , 应该由保利承担刑事责任 , 骗税一定要有虚假的贸易背景或者虚开的发票 , 本案跟骗税一点关系都没有 , 保利获得3800万的出口退税款 , 一点问题都没有 。但是 , 北京博创又逼着保利把退税款3800万转让给他 , 因为协议就是这么定的啊 。 于是北京高院求助国家税务总局 , 得到了书面答复 , 这个书面答复我看到了 , 又让我凉了半截 。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业务实质不是由保利经营的 , 是由北京博创假借保利完成的 , 因此 , 不能获得退税款 。 而且 , 书面答复中说 , 北京博创不具有获得出口退税的资格 。 我看到这个书面答复 , 我只能想象 , 是北京高院没有把问题问清楚 , 问全面 , 而回答问题的人 , 因为没有听明白问题 , 所以做出了文不对题的回复 , 结果又把问问题的人给误导了 。 一步错 , 步步皆错 。各位 , 所有的出口代理 , 都是一方借用另一方的出口资质从事出口业务 , 合规和不合规的分界线在哪里呢?就是外贸公司首先要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对业务进行全面的把控 , 不要把空白盖章的报关单和商业发票交给对方任意使用 , 货物来源地和发票要是同一家工厂 , 不能出现山东的货物 , 河南开发票 , 只要你能把握住这样最核心的外贸要素 , 确保合规和安全 , 借用或不借用 , 不是问题 , 因为外贸业务一多半是借用 , 真正要打击的是盲目地借用操作 , 而且要产生不良后果 。 形象点说 , 就是警察把枪借给另外一个人用 , 而那个人转身去抢了银行 。 国家税务总局是法规制定者 , 未必了解外贸实务 , 也没有了解案件全貌 , 他们机械地理解了条文 , 并且错误地引用了条文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又说 , 北京博创没有资格获取出口退税 。 这句话 , 也是文不对题 。 法院的困惑 , 并不在此 。 税务总局的这段话 , 说明大家都没有能透过现象看清本质 。 北京博创当然没有资格获得出口退税 , 但是 , 他能否获得因为出口退税而产生的利润呢?他当然有权利要求分享这部分利润 。 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 , 导致北京高院就退税款的问题做出误判 。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了这个案子 , 主审法官叫高晓力 , 这个判决书写得非常流畅 。 一直到第17页之前 , 都没有任何错误 。 出口退税是合法获得的 , 本案也不存在谁借用谁的资质操作的问题 , 业务本事没有丝毫问题 ,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观点 。 这些观点都是非常有水平的 , 她只需要往前进一步 , 就利润分配模式重新作出调整 , 这个案子就能成为一个经典案例 , 然而 , 匪夷所思的事情发生了 ,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核心的法理问题上犯了错 。 判决书第17页认为 , 该协议为典型的外贸代理合同 , 最大的错误就在这里 。 然后 , 因为是代理关系 , 所以 , 大部分权益归委托人所有 , 这就顺理成章了 。 所以 , 最高法又维持了一审判决 , 保利惨败 , 烧饼翻第三次 , 又回到了原点 。下面我就根据自己二十多年外贸的经验 , 来对本案做终极解秘 。第一 , 所有的人 , 都没有看懂这个合作协议 。 只需要把这份合作协议打开 , 里面的话 , 是甲方保利收取乙方北京博创的180万作为该项目管理费 。 这句话后面的法律含义是什么?就是出口代理的思路 。 什么叫出口代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范启其 , 在(2017)浙民再259号判决书里说 , 出口代理关系是办理货物出口事宜 , 并支付手续费为主要内容 。 这句话 , 意思就是北京博创要从自己口袋里掏180万给保利 , 借用保利的出口经营权 , 完成一笔出口 , 货物应该由北京博创去买 , 然后 , 货物出口后 , 保利给北京博创去开一个证明 , 凭这个证明 , 北京博创去办理出口退税 。 这就叫法律意义上的出口代理 。 条文见2012年24号文 , 或者1995年92号文 , 说得清清楚楚 , 明明白白 。 这样的话 , 保利拿了180万的代理费 , 而且是净的利润 ,, 当然开心 。 博创获得了买卖赚的差价 , 自己还拿到了退税款 , 他也很开心 , 哪里会有纠纷?法规条文如下: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货物 , 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 ,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 , 略 , 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 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 , 逾期的 , 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 , 略 , 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 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货物报关单;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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