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脉准绳】拿别人的“卖家秀”给自己宣传?眼看手勿动!( 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某缘公司确因案涉纠纷聘请律师及进行公证 , 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证费及律师费已实际发生 , 故对该费用酌情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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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协商调解情况
司法救济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 不宜过早介入纠纷解决 , 应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 某丰公司消极应诉 , 拒收法院送达材料 , 拒绝与某缘公司协商 , 放任损害后果扩大并增加了权利人的诉讼成本 。 该情况亦应作为法院确定判赔金额的考量因素 。
综合以上因素 , 酌情确定某丰公司就四案所涉的图片每张向某缘公司赔偿10000元(含合理开支) 。
法 官 提 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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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  曹 钰
在网络购物中 , 消费者无法通过现场观察、触摸等方式直接感知商品情况 , 了解商品信息的方式除文字描述外主要依靠网店中的商品图片、视频展示 , 因此 , 好的商品图片在吸引顾客、增加销量方面具有明显的作用 。 经营者通过自行或委托他人拍摄的方式获得真实、高质量的商品图片进行使用值得鼓励 , 而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用于商业宣传则是违法行为 ,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
在图片版权侵权赔偿标准方面 , 广州互联网法院确立了“一般标准+多维分析”要素认定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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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网络图片侵权案件 , 图片判赔金额呈现规律化梯度分布 , 多适用于将图片通过一般网页、微信、微博等渠道用作文章配图等情形 。
本案侵权情形与前述情况不同的是:
案涉图片是商家针对特定商品基于商业推广需求专门拍摄的摄影作品 , 其独创性和稀缺程度较一般的摄影作品更高;
侵权人系为宣传、销售同类商品的商业用途在网店页面擅自使用案涉图片 , 其主观过错程度更大 , 客观上造成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受损等后果更明显;
侵权网店销量巨大、侵权人因使用图片所获得的利益明显;
侵权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参加诉讼、拒不参与协商 。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 法院酌情确定侵权人就每张侵权图片向权利人赔偿10000元 , 四张图片共赔偿40000元 。
此外 , 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 ,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履行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义务 。 由上述案例可见 , 电子商务经营者为商业目的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权图片将承担相对于普通网页内容发布者更重的法律责任 。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切实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 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 杜绝使用未经授权图片的行为 ,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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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
编辑:张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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