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基|债券纠纷化解框定新思路 法治化处置更进一步( 二 )
明确欺诈发行损失计算
根据《纪要》 , 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券违约案件时 , 应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 “买者自负”意味着打破刚兑 , 是债券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 。
【债基|债券纠纷化解框定新思路 法治化处置更进一步】“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 。 在债券发行中 , 也存在与证券市场类似的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卖者未尽责的侵权民事案件 。 针对此类案件 , 《纪要》表示要立足《证券法》和相关监管规则 , 依法确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以及债券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 , 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
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有所争议 。 债券持有人利益诉求高度同质化且人数众多 , 为节约诉讼资源并最大限度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 , 发达国家对上述问题普遍持肯定态度 , 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 。
但在我国 , 这一问题备受争议 , 甚至出现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起诉被驳回的情况 , 也出现了部分大额债券持有人和发行人私下达成协议 , 损害小额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现象 。 对此 , 新修订的《证券法》也明确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 , 此次《纪要》明确认可了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
一位监管层人士对证券时报采访人员表示 , 《纪要》依托新《证券法》 , 首次在司法文件中明确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责义务 , 监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职 , 保障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投资者履行统一行使诉权的职能 , 贯彻落实诉讼经济原则 , 促进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
虚假陈述和欺诈发行历来是证券市场打击的重中之重 。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 近期公布的刑法修订案也提出要将该行为的刑罚力度提高 。 本次公布的《纪要》 , 对债券发行中因虚假陈述和欺诈发行造成的损失计算予以了明确 。
知名经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向证券时报采访人员介绍 , 目前虚假陈述纠纷中损失计算方式的主要审理依据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但该规定更多的是针对股票市场 。 此次《纪要》在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 结合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特点, 就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者的损失计算规则予以明确, 为债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审理夯实了基础 。
重视债券持有人利益
促中介机构尽责
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是《纪要》的突出特点 , 针对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 , 《纪要》作出了多项特别规定 , 其中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核心和抓手 。 是强化债券持有人权利主体地位、统一债券持有人立场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 , 也是债券持有人指挥和监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职的专门制度安排 。
根据《纪要》 ,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 , 要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 , 尊重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依规作出决议的效力 , 保障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能够履行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债券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 。 对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相关协议内容的表决 , 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必须忠实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愿 。 支持受托管理人开展代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物权、统一受领案件执行款等工作 , 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培明对证券时报采访人员表示 , 《纪要》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进行了细化规定, 明确了以募集说明书作为判断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的依据, 并且特别规定了不能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事项, 保障在特殊情况下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不会因为“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而受到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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