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中十大常见的扣押问题( 二 )
五、对不同场所内所查获的毒品并未分开扣押
侦查人员在不同场所内查获毒品应分别采用程序进行扣押 , 不能将之混同 , 且要将扣押程序的相应文书附卷 。
对于人体藏毒类型的案件中 , 存在多名被追诉人的 , 理应分别对被追诉人体内所排除的毒品进行扣押 , 分别称量 。 云南某起案件中 , 张三与李四被同一副手铐铐住 , 造成了二被告人一同上厕所的情节 , 致使产生对便坑内排出的毒品无法分清的客观情况 , 对于李四是否将毒品吞入了腹中 , 以及吞了多少均无法证实 , 最后法院判决李四无罪 。
六、扣押后并未现场称量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毒品的称量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完成 。 ”在犯罪现场扣押毒品 , 理应当场称量 , 但实践中多存在侦查人员由于缺乏证据规范意识 , 对扣押的毒品并未进行现场称量 , 甚至没有称量笔录 , 最终以鉴定意见中的毒品数额认定为涉案毒品的实际数量 。
当侦查人员并未对涉案毒品进行现场称量 , 被追诉人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或被追诉人的口供与鉴定意见所认定的数量存在差异时 , 如何确定毒品的数量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 由此往往致使侦控机关的工作陷入被动 , 法院最终多以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 , 仅认定数量较少的部分 。
七、扣押后并未对毒品进行查封 , 没有封存手续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现场提取、扣押等工作完成后 , 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对提取、扣押的毒品及包装物进行现场封装 , 并记录在笔录中 。 封装应当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应当使用封装袋封装毒品并加密封口 , 或者使用封条贴封包装 , 作好标记和编号 , 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封口处、贴封处或者指定位置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 。 ”
侦查人员将毒品查获后 , 涉案毒品就完全归入侦查人员的控制 , 毒品被扣押到送检的过程无外部力量监管 , 由此不能排除个别侦查人员有设局陷害被追诉人之合理怀疑 , 也不能排除个别侦查人员为了立功或出于完成办案指标的动机而在毒品实物动手脚之合理怀疑 。 扣押后立即对毒品查封 , 并记录封存手续是程序正当性的要求 , 是排除扣押后的冰毒遭到外力干预的要求 。 单依靠扣押清单上对查获毒品外观性状的寥寥数笔不足以证实与毒品检验的送检样本具有同一性 , 检察工作人员对此作出说明 , 并对两者的一致性承担证明责任 。
八、非犯罪现场扣押
保证现场所查获的毒品与扣押的毒品具有一致性是非现场扣押毒品物证所要解决的问题 , 侦查人员侦破案件后 , 应当出示搜查证 , 能现场扣押的应当现场扣押 , 对不能现场扣押的应当对现场的查获的毒品在移动前拍照、封存 , 而不得随意移动毒品 , 以保证移动后的毒品对犯罪现场内所查获的毒品具有同一性 。
本文插图
九、扣押后的毒品保管程序不明
毒品的查封保管与一般物证的保管程序有所差异 , 毒品多是化学合成品或半化学合成品 , 极易受到室内空气湿度、温度的影响而挥发或氧化 , 由此影响毒品的属性 , 改变毒品的含量与数量 , 即使为毒品原植物 , 也极容易受潮 。 为此 , 对毒品的保管有别于其他物证 , 不应放置于赃物室保管 , 理应设立专门的保管室 , 由独立的专门人员保管 。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毒品保管场所或者涉案财物管理场所 , 指定专人保管封装后的毒品及包装物 , 并采取措施防止毒品发生变质、泄漏、遗失、损毁或者受到污染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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