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_原题为 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 , 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 , 特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东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200) , 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 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 , 本科招生专业分布在本部和净月两个校区 。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 , 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和特殊类型招生 , 特殊类型招生包括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民族专项计划、艺术类、体育类(含体育单招)、保送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侨生等 。
第四条 对于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 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
第五条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办公室组成 。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决策机构 , 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 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咨询、管理和监督机构 , 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 , 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招生工作 , 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 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和常设工作机构 , 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 对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门;
(二)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 向招生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 , 向招生委员会委员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 , 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 , 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七)组织实施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 , 负责协调和处理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组织实施本科录取工作 , 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十一)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八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 ,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
第十条 我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 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
第十一条 我校在各省(区、市)的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或120%(顺序志愿投档批次) , 具体比例视生源情况而定 。
第十二条 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 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投档时 , 对于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 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 , 并且最高不超过20分 。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
第十四条 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 , 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 , 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 , 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 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批次中 , 首次投档生源不足的情况下 , 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
第十五条 专业志愿级差:对于进档考生 , 按照实考分由高至低和专业志愿由先至后顺序 , 结合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进行录取;第一、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级差5分 , 第二、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级差3分 , 其他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 , 有专业志愿与服从专业调剂之间级差1分 。
第十六条 同分录取原则:同一专业录取时 , 若等效分(实考分减去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相同 , 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若实考分仍相同 , 优先录取投档成绩高的考生;若投档成绩相同 , 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 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 浙江省、山东省考生同分录取原则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考生同分录取原则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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