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电视评论:草菅人命的海口某小区电梯维保、监管的奇葩现象(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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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吃惊地发问:“那他们把不合格的写成合格的 , 你们也不知道啊?”物业负责人懵懵懂懂地承认:“这个电梯的配件零件我也不懂” 。

奇葩|电视评论:草菅人命的海口某小区电梯维保、监管的奇葩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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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
小区物业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 竟然对自己的职责一无所知 。

《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 第三十九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 并作出记录 。 ”
《电梯安全规定》第九条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 , 受托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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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 作出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第十三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电梯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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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小区的电梯运行由如此糊涂的管理者来管理 , 不出问题才怪呢 。 其失职行为已涉嫌违法 , 触犯了《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条款 ,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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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该小区电梯运行、维保状况如此混乱 , 那么监管部门又怎样作为呢?对于电梯公司人员虚假填写维保记录的情况 , 监管部门也责令其整改 。 而针对电梯频出故障的问题 , 监管部门建议更换电梯 。
监督管理部门承认 , 只能检查维保记录是否按周期填写 , 至于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 , 却全凭电梯维修公司说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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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

政府电梯监管部门是电梯用户生命安全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 所以《安全法》才要求政府电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 要求“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和服务诚信评价体系 , 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诚信评价 , 建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并特别要求“质监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故障频率高或者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
“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 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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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 , 某电梯监管部门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了吗?


而对于失职行为怎么处理 , 《电梯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的条文赫然在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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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件中该小区电梯 , “当时突然停下来 , 一下子掉下去 , 掉到负一楼 , 小孩子在下面哭了” , “连续三天出现困人、电梯坠落等情况” , 这还不算“情节严重”吗?非得要等到死人了才去追究“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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