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媒体: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知识产权没“免费午餐”

知识产权 , 不是谁都可以碰的“无主奶酪” 。
侵权|媒体: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知识产权没“免费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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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祖蓝模仿葫芦娃 。 图片来自网络
文 |欧阳晨雨
今早起 , “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和“王祖蓝方深夜回应:与我无关”的消息 , 齐齐登上了微博热搜 。
起因是 , 之前 , 在某综艺节目中 , 王祖蓝cosplay成“葫芦娃”造型 , 表演了“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节目 , 还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的电影主题曲 。 2019年7月 , 版权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被告某卫视及节目制作方 。
近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认定被告方构成侵权 , 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 , 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 。 该判决被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后 , 引发社会关注 。
王祖蓝cos的葫芦娃 , 被很多人视作模仿秀中的“神作” , 以至于葫芦娃将拍真人电影的消息传出时 , 许多网友的第一反应就是:应该直接让王祖蓝一人承包七个娃 。 此事曝出后 , 不少人对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表示不理解:“模仿一下都不行?”“照这么说 , 今后cosplay产业直接可以判死刑了”……
评判此事 , 显然不能想当然 , 而应回归法律框架:从法律层面讲 , 虽然目前此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 但有关方面构成侵权违法 , 已没有多少悬念 。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 , 一件作品除了享有发表权、署名权等“传统权利” , 还包括了表演权、改编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衍生权利” 。
不错 , 与“葫芦娃”相关的动漫电影 , 如《葫芦兄弟》《葫芦兄妹》等 , 已经诞生多年 , 但有关作品形象仍在法律保护期限内 , 如果没有经过版权所有人赋权 , 对此进行表演、改编、修改 , 并在网络传播等 , 都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
很多人可能会说模仿行为“仅仅是对葫芦娃形象的创造性使用” , 包括制作方也拿这来抗辩 , 但其实很难立住脚 。
对他人拥有版权的动漫人物形象进行“创造性使用” , 并不是“从零开始”的文艺原创 , 更何况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多有“吻合” , 足以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 这种未经允许的对他人作品的“小修小补” , 根本扔不掉侵犯版权的外衣 。
至于“节目时长仅有1分10秒” , “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等抗辩理由 , 恐怕也改变不了这类模仿秀“蹭”葫芦娃IP流量的事实 。
知识产权 , 不是谁都可以碰的“无主奶酪” 。 根据《著作权法》 , 赔偿损失固然要与实际损失“相称” , 作为共同侵权人 , 明星与广播电视台、节目制作公司除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还应“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 区区10万元 , 对于明星、平台等来说不算什么 , 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则是对形象和声誉的严重打击 , 在法院判决中扩大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 更有震慑和教育作用 。
当然 , 基于有关侵权在电视网络传播上的“公共性” ,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出马” , 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可处以罚款等 。 这样主动干预 , 责令侵权者付出更昂贵的违法代价 , 才不会让侵权者“乐此不疲”地屡罚屡犯 。
某种程度上 , 在广泛影响的加持下 , 该案也无形中给公众上了一课:并不是冒用盗用人家品牌才算是侵犯知识产权 , 不告而取的cos再加以商业利用也是 。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侵权|媒体: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知识产权没“免费午餐”】编辑:井彩霞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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