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中国农业大学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二 )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招生条件
我校招收的本科考生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有关高考报名资格的相关规定 。
第十四条 调档比例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 , 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 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以内 。
第十五条 加(降)分政策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 , 在普通类统考招生中 , 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全国性加分投档政策 , 但最大加分不得超过20分 , 按照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的各类招生项目 。
第十六条 专业安排
我校对普通类招生的进档考生(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除外)的专业安排以投档成绩作为主要依据 , 采取分数优先 , 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 , 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 分数相同的考生竞争同一专业时 , 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简称理综)/文科综合(简称文综)科目的成绩 , 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 直至完成该专业计划 。 综合改革省份以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中选测科目的最高成绩作为理综(文综)成绩进行比较 。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 , 若服从专业调剂 , 则参考考生成绩、所报专业倾向等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 , 作退档处理 。 第一志愿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如投档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一般不予退档 。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 , 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 。 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
第十八条 相关科目要求
报考工业设计、园林2个专业的考生宜有一定的绘画基础 。
第十九条 男女比例
我校各专业对男女生比例均无特殊要求 。
第二十条 往届生
我校各专业对往届生没有附加要求 。
第二十一条 定向就业生
【招生|中国农业大学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我校招收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考生为国家指令性计划 , 列有招生计划省份的考生可自愿填报 。 我校只录取填报定向就业专业志愿 , 有书面申请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 , 且投档分数在我校当地调档分数线下4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 。 被录取到定向就业专业的考生 , 必须在入学前与我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 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 , 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 录取到定向就业专业的考生 , 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 , 毕业时直接到定向单位就业 , 不能报考研究生 。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等类型的招生计划 , 学生毕业后鼓励回生源地就业、创业 , 同时允许在内地就业 。
第二十二条 强基计划
我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开展基础学科招生的首批改革试点高校之一(也称“中国农业大学强基计划”) , 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一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录取批次省份以各省划定分数线为准) , 按照分省计划依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中高考成绩占85%,校考成绩占15% 。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专项计划
我校承担国家专项计划 , 2020年继续面向国家规定区域招生 , 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一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录取批次省份以各省划定分数线为准) 。
第二十四条 高校专项计划
我校承担高校专项计划 , 2020年面向有关省(区、市)招生规定的区域招生 。 获得我校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资格的考生 , 录取时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择优录取 , 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一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录取批次省份以各省划定分数线为准) 。
第二十五条 高水平艺术团
2020年我校继续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艺术团考生 。 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若组织高水平艺术团统测的 , 考生须统测合格 , 且须通过我校组织的高水平艺术团测试 , 经公示无异议 。 录取时 ,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 为各省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上增加一定分值予以录取;其他省份 , 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降分录取 。
第二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队
2020年我校继续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队考生 。 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若组织高水平运动队统测的 , 考生须统测合格 , 且须通过我校的高水平运动队水平测试 , 经公示无异议 。 录取时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降分录取 。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
我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传播学(中外合作办学)、农林经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安排在部分省(区、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 , 且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
第二十八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 , 我校各招生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 , 按我校提前公布的2020年拟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招生的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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